藍田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
關於348輛重點管理車輛達到報廢標準的公告
下列車輛已達到報廢標準,機動車所有人應及時將車輛交售至正規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辦理註銷登記。
私自將車輛拆解或賣給非正規的報廢汽車回收企業,將不能辦理車輛註銷手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特此公告
藍田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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