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2018)桂0502執783號之一

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502執783號之一

黃瑩、李少玲: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譚智與被執行人黃瑩、李少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因你們去向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8)桂0502執783號之一執行裁定書(拍賣成交裁定)。裁定內容如下:一、位於北海市茶亭路31號富麗華海御1幢1單元0501號房屋[預告登記證:N北房預2015字第008392號]的所有權歸買受人餘永勝所有。該房屋的所有權自本裁定送達買受人餘永勝時起轉移。二、買受人餘永勝(公民身份號碼:510131198606021516)可持本裁定書到登記機構辦理相關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三、解除本院對北海市茶亭路31號富麗華海御1幢1單元0501號房屋[預告登記證:N北房預2015字第008392號]的查封。四、解除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與被執行人黃瑩、李少玲就該房屋辦理的抵押權登記(抵押合同號:2015年北中銀零房貸字2042號)。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文章出處:海城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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