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8)桂0502执783号之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0502执783号之一

黄莹、李少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智与被执行人黄莹、李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502执78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裁定)。裁定内容如下:一、位于北海市茶亭路31号富丽华海御1幢1单元0501号房屋[预告登记证:N北房预2015字第008392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余永胜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余永胜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余永胜(公民身份号码:510131198606021516)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本院对北海市茶亭路31号富丽华海御1幢1单元0501号房屋[预告登记证:N北房预2015字第008392号]的查封。四、解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黄莹、李少玲就该房屋办理的抵押权登记(抵押合同号:2015年北中银零房贷字2042号)。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文章出处:海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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