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较大事故!重型自卸货车与二轮摩托车碰撞,3人死亡、1人受伤

云浮交警 今天



案例:较大事故!重型自卸货车与二轮摩托车碰撞,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速览2018年1月12日10时48分许,在云浮市境内罗定市 S280 线13KM 罗平镇雀儿顶路段,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二轮摩托车碰撞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68000元。


视频▽


事故发生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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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01 月 12 日 10 时许,驾驶人区某驾驶粤WN2639号重型自卸货车在罗定市佳旺石料有限公司益佳石场装载石粉

后,往罗定市素龙街道方向行驶,10时45分行至S280线13KM罗平镇雀儿顶路段时,与驾驶人梁某驾驶的粤W12G62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英、陈某祺,陈某英其后背部背着陈某娴)同方向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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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W12G6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位于粤 WN2639号重型自卸货车前部,粤WN2639号重型自卸货车超越粤W12G6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时,其右侧与粤W12G6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左侧接触剐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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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接触剐蹭时两车相对位置关系为:粤W12G62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处于直立状态)与粤WN2639 号重型自卸货车右侧第一轴前部位置剐蹭,第一次剐蹭后粤W12G62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失去平衡、处于向左侧歪斜状态)与粤WN2639 号重型自卸货车右侧第一轴后部位置及第二轴车轮再次剐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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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造成粤W12G62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向左侧翻倒(乘车人跌落车底)、粤WN2639 号重型自卸货车第三轴碾压乘车人并制动行进至最终位置,粤W12G62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向左侧倒地滑移至最终停止位置,造成粤W12G62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驾驶人梁某杰受伤,乘车人陈某英、陈某祺、陈某娴当场死亡的较大交通事故。据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106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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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的原因

直接原因

1、当事人区某驾驶粤WN2639号重型自卸货车,超越前车时没有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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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梁某未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违反载人规定驾驶粤 W12G62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且粤 W12G62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按期年审、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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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罗定市永隆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03日,未按安全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员工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未按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017年未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2017年下半年未开展应急演练。公司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把关不严,对擅自改装、超载等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陈华才未经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督查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及超载问题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陈灿芬、黎建宇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粤 WN2639号重型自卸货车整车安全性能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擅自改装问题,未按职责作出停运和限期整改决定,未及时上报公司处理;公司车队长黎君扬(兼任车辆检查员)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擅自改装车辆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日常检查和车辆回场检工作不到位。

(二)罗定市佳旺石料有限公司益佳石场经核查,该石场对粤 WN2639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该石场装载石粉情况,提供了《全电子汽车衡榜码单》(地磅室留存)复印件,显示开具的时间是2018年01月12日,货物名称为新石粉,总重量是76540kg、皮重为23860kg,净重为52680kg,过磅时间为2018年01月12日10时24分。该石场为肇事车辆粤 WN2639号重型自卸货车超限装载石粉,石场存在超标准装载行为,石场负责人陈后鑫管理不到位,对装载工作人员杨翠芬管理不力,安全教育不到位。

(三)罗定市罗城细坑机动车检测站没有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机动车,未严格执行 GB21861,没有认真审核测验车辆,检测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未进行原始测量记录,直接采信了手持 PDA 机中系统默认栏板高度项目的判定结论,对粤 WN2639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中外廓尺寸没有做出合格(或不合格)判定,显示为“-”(即该项“不适用于送检车”),为改型改装的粤WN2639号重型自卸货车通过了检验。该站技术负责人黄坚未能及时发现检测软件存在的缺陷,未仔细审查粤 WN2639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外廓尺寸判定情况,为其出具了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四)罗定市公路局路段管养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检查(巡查)登记表》未形成闭环管理,未见处理结果),日常管理不到位(原设计事故路段 k13km 为有边沟设计,但事故现场未见边沟;路面标线和减速带模糊不清),对交警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情况未及时进行治理,并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汇报,对船步道班养护工作指导不力。

(五)罗定市公路局船步道班 负责 S280线 K0-K20.017 段公路养护(含事故路段),其提供的安全检查(巡查)登记表记录不规范,没有对隐患进行跟踪整改,对交警部门提出的增设减速带、护栏、平整路面等建议未能提供相关整改台账,落实情况不明确,对 S280线养护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对该事故路段存在的路面标线和减速带模糊、交汇路口标牌设置未达到标准规范、违建物遮挡视线、路面存在坑洼隆起损毁以及路面飘洒沙、石和排水沟覆盖等问题进行排查治理,未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相关情况。

(六)罗定市交通运输局作为罗定市永隆运输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门,车辆道路运输证颁发及年检工作把关不严,开展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不到位;对永隆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持有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应急演练等监督不力,对企业行政检查不到位;未严格按照“五坚持”原则5对源头企业罗定市佳旺石料有限公司益佳石场加强监管,未能有效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

(七)罗平镇人民政府未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职责,未按照方案6要求对辖区内的重点源头企业罗定市佳旺石料有限公司益佳石场加强日常监管,未对该路段的事故隐患排查进行有效治理,对事故路段路基边高于路面及堆放有杂物等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事故隐患情况。

(八)罗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路路面巡逻管控有疏漏,开展非法改装和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不到位。

(九) 罗定市交警大队罗平中队 负责省道 S280 线 5km+500m 至19km+600m(包含事故发生路段)日常巡查,联合交通执法局巡查记录不完善,未提供 S280线治超流动巡查记录表,未提供 S280线日常巡查排班表。对摩托车辆违法违规上路、驾驶员无证驾驶及超载行为、公路路面巡逻管控、开展非法改装和车辆超限超载查纠工作有疏漏。

(十)云浮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按照《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15]1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质监部门依照职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明确要求和监督检测。经调查,该局2017年对罗定市罗城细坑机动车检测站依法检查2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2017年省质监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工作和机动车安检机构能力对比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基本能履行职责。

(十一)罗定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该局能依照通知要求开展检查,召开相关工作会议,2015年至2017年均有对罗定市罗城细坑机动车检测站开展执法检查,其中2017年6月14日,该局对罗定市罗城细坑机动车检测站检查中发现其未公示监督投诉电话、未公示 CMA 检验项目(判断标准)、仪器设备(环境检查方面)温湿度计和压力表使用前未做记录、未有标准查新记录、标准查新制度未完善等问题,要求罗定市罗城细坑机动车检测站按期整改,至检查时罗定市罗城细坑机动车检测站已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基本能履行职责。

(十二)罗定市国土资源局按照通知要求,国土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对各类矿山源头装载的管理,实行重点监管和一般巡查相结合制度,加大检查频次,并督促矿山企业安装称重设备、视频远程监控系统等。经调查,2016年罗定市国土资源局对罗定市佳旺石料有限公司益佳石场检查2次,2017年检查4次,经核对4次检查记录表的记录,都提出了处理意见,督促该石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装载,迅速清理松散淤泥、碎石、消除隐患,加强监测,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和地质灾害发生等记录,并组织石场相关人员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基本能履行职责。

(十三)罗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该局印发了《罗定市工商系统开展治理货车非法改装拼装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罗工商[2017]32号),要求各工商所、经检分局会同交通运输、质监等部门对非法改装拼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改装、拼装汽车的企业依法查处,依法取缔非法改装、拼装汽车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治理货车非法改装、拼装生产或销售行为的专项行动,根据其提供的《云浮市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该局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专项行动2016年12月14日至2018年1月28日,共出动335人次,114车次,基本能履行职责。

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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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 年 1 月 12 日驾驶人区某驾驶粤 WN2639 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没有确认有充足安全距离的情况下超车及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三死一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认定驾驶人区某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 年 1 月 24 日,区某被罗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 月 25 日,区某被罗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并送罗定市看守所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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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驾驶人梁某未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违反载人规定,驾驶未按期年审、未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粤 W12G62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是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驾驶人梁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建议交警部门按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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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乘车人陈某英、陈某祺、陈某娴在事故中死亡,不承担事故责任。


超载蝇头小利,平安一本万利

货车司机勿超载!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有关记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6分;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记3分

各位司机请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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