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較大事故!重型自卸貨車與二輪摩托車碰撞,3人死亡、1人受傷

雲浮交警 今天



案例:較大事故!重型自卸貨車與二輪摩托車碰撞,3人死亡、1人受傷


事故速覽2018年1月12日10時48分許,在雲浮市境內羅定市 S280 線13KM 羅平鎮雀兒頂路段,發生一起重型自卸貨車與二輪摩托車碰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106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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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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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01 月 12 日 10 時許,駕駛人區某駕駛粵WN2639號重型自卸貨車在羅定市佳旺石料有限公司益佳石場裝載石粉

後,往羅定市素龍街道方向行駛,10時45分行至S280線13KM羅平鎮雀兒頂路段時,與駕駛人梁某駕駛的粵W12G62 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搭載陳某英、陳某祺,陳某英其後背部揹著陳某嫻)同方向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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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W12G62號普通二輪摩托車位於粵 WN2639號重型自卸貨車前部,粵WN2639號重型自卸貨車超越粵W12G62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時,其右側與粵W12G62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左側接觸剮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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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接觸剮蹭時兩車相對位置關係為:粵W12G62 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處於直立狀態)與粵WN2639 號重型自卸貨車右側第一軸前部位置剮蹭,第一次剮蹭後粵W12G62 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失去平衡、處於向左側歪斜狀態)與粵WN2639 號重型自卸貨車右側第一軸後部位置及第二軸車輪再次剮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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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造成粵W12G62 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向左側翻倒(乘車人跌落車底)、粵WN2639 號重型自卸貨車第三軸碾壓乘車人並制動行進至最終位置,粵W12G62 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向左側倒地滑移至最終停止位置,造成粵W12G62 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受損,駕駛人梁某傑受傷,乘車人陳某英、陳某祺、陳某嫻當場死亡的較大交通事故。據統計,直接經濟損失約106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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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的原因

直接原因

1、當事人區某駕駛粵WN2639號重型自卸貨車,超越前車時沒有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不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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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當事人梁某未持有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並違反載人規定駕駛粵 W12G62 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且粵 W12G62 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未按期年審、未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間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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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羅定市永隆運輸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該公司成立於2009年12月03日,未按安全培訓制度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對員工安全生產培訓不到位,未按公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2017年未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2017年下半年未開展應急演練。公司對駕駛員和車輛的管理把關不嚴,對擅自改裝、超載等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陳華才未經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未依法履行主要負責人職責,未督查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對公司運輸車輛擅自改裝及超載問題疏於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公司安全管理人員陳燦芬、黎建宇未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未及時發現粵 WN2639號重型自卸貨車整車安全性能方面存在的隱患以及擅自改裝問題,未按職責作出停運和限期整改決定,未及時上報公司處理;公司車隊長黎君揚(兼任車輛檢查員)未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公司擅自改裝車輛問題未能及時發現並採取措施消除隱患,對日常檢查和車輛回場檢工作不到位。

(二)羅定市佳旺石料有限公司益佳石場經核查,該石場對粵 WN2639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該石場裝載石粉情況,提供了《全電子汽車衡榜碼單》(地磅室留存)複印件,顯示開具的時間是2018年01月12日,貨物名稱為新石粉,總重量是76540kg、皮重為23860kg,淨重為52680kg,過磅時間為2018年01月12日10時24分。該石場為肇事車輛粵 WN2639號重型自卸貨車超限裝載石粉,石場存在超標準裝載行為,石場負責人陳後鑫管理不到位,對裝載工作人員楊翠芬管理不力,安全教育不到位。

(三)羅定市羅城細坑機動車檢測站沒有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檢驗機動車,未嚴格執行 GB21861,沒有認真審核測驗車輛,檢測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未進行原始測量記錄,直接採信了手持 PDA 機中系統默認欄板高度項目的判定結論,對粵 WN2639號重型自卸貨車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表中外廓尺寸沒有做出合格(或不合格)判定,顯示為“-”(即該項“不適用於送檢車”),為改型改裝的粵WN2639號重型自卸貨車通過了檢驗。該站技術負責人黃堅未能及時發現檢測軟件存在的缺陷,未仔細審查粵 WN2639號重型自卸貨車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表(人工檢驗部分)外廓尺寸判定情況,為其出具了合格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四)羅定市公路局路段管養單位,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安全檢查(巡查)登記表》未形成閉環管理,未見處理結果),日常管理不到位(原設計事故路段 k13km 為有邊溝設計,但事故現場未見邊溝;路面標線和減速帶模糊不清),對交警部門上報的事故隱患情況未及時進行治理,並向上級及有關部門彙報,對船步道班養護工作指導不力。

(五)羅定市公路局船步道班 負責 S280線 K0-K20.017 段公路養護(含事故路段),其提供的安全檢查(巡查)登記表記錄不規範,沒有對隱患進行跟蹤整改,對交警部門提出的增設減速帶、護欄、平整路面等建議未能提供相關整改臺賬,落實情況不明確,對 S280線養護不力,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時對該事故路段存在的路面標線和減速帶模糊、交匯路口標牌設置未達到標準規範、違建物遮擋視線、路面存在坑窪隆起損毀以及路面飄灑沙、石和排水溝覆蓋等問題進行排查治理,未及時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彙報相關情況。

(六)羅定市交通運輸局作為羅定市永隆運輸有限公司的主管部門,車輛道路運輸證頒發及年檢工作把關不嚴,開展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不到位;對永隆公司主要負責人未持有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未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和應急演練等監督不力,對企業行政檢查不到位;未嚴格按照“五堅持”原則5對源頭企業羅定市佳旺石料有限公司益佳石場加強監管,未能有效防止超限超載車輛出場上路。

(七)羅平鎮人民政府未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履行職責,未按照方案6要求對轄區內的重點源頭企業羅定市佳旺石料有限公司益佳石場加強日常監管,未對該路段的事故隱患排查進行有效治理,對事故路段路基邊高於路面及堆放有雜物等事故隱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事故隱患情況。

(八)羅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公路路面巡邏管控有疏漏,開展非法改裝和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不到位。

(九) 羅定市交警大隊羅平中隊 負責省道 S280 線 5km+500m 至19km+600m(包含事故發生路段)日常巡查,聯合交通執法局巡查記錄不完善,未提供 S280線治超流動巡查記錄表,未提供 S280線日常巡查排班表。對摩托車輛違法違規上路、駕駛員無證駕駛及超載行為、公路路面巡邏管控、開展非法改裝和車輛超限超載查糾工作有疏漏。

(十)雲浮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按照《雲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雲浮市道路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雲府辦[2015]15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質監部門依照職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明確要求和監督檢測。經調查,該局2017年對羅定市羅城細坑機動車檢測站依法檢查2次,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能責令其限期整改,並按照2017年省質監局關於做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工作和機動車安檢機構能力對比工作的通知要求,開展相關工作,基本能履行職責。

(十一)羅定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經調查,該局能依照通知要求開展檢查,召開相關工作會議,2015年至2017年均有對羅定市羅城細坑機動車檢測站開展執法檢查,其中2017年6月14日,該局對羅定市羅城細坑機動車檢測站檢查中發現其未公示監督投訴電話、未公示 CMA 檢驗項目(判斷標準)、儀器設備(環境檢查方面)溫溼度計和壓力錶使用前未做記錄、未有標準查新記錄、標準查新制度未完善等問題,要求羅定市羅城細坑機動車檢測站按期整改,至檢查時羅定市羅城細坑機動車檢測站已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基本能履行職責。

(十二)羅定市國土資源局按照通知要求,國土部門要根據職責,加強對各類礦山源頭裝載的管理,實行重點監管和一般巡查相結合制度,加大檢查頻次,並督促礦山企業安裝稱重設備、視頻遠程監控系統等。經調查,2016年羅定市國土資源局對羅定市佳旺石料有限公司益佳石場檢查2次,2017年檢查4次,經核對4次檢查記錄表的記錄,都提出了處理意見,督促該石場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嚴禁超限超載裝載,迅速清理鬆散淤泥、碎石、消除隱患,加強監測,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和地質災害發生等記錄,並組織石場相關人員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基本能履行職責。

(十三)羅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該局印發了《羅定市工商系統開展治理貨車非法改裝拼裝行為專項行動工作方案》(羅工商[2017]32號),要求各工商所、經檢分局會同交通運輸、質監等部門對非法改裝拼裝汽車及非法買賣改裝、拼裝汽車的企業依法查處,依法取締非法改裝、拼裝汽車企業,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治理貨車非法改裝、拼裝生產或銷售行為的專項行動,根據其提供的《雲浮市治理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專項行動情況統計表》,該局治理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專項行動2016年12月14日至2018年1月28日,共出動335人次,114車次,基本能履行職責。

事故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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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 年 1 月 12 日駕駛人區某駕駛粵 WN2639 號重型自卸貨車,在沒有確認有充足安全距離的情況下超車及不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造成三死一傷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

認定駕駛人區某對該起事故的發生負主要責任,其行為涉嫌交通肇事罪,2018 年 1 月 24 日,區某被羅定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1 月 25 日,區某被羅定市公安局執行逮捕,並送羅定市看守所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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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駕駛人梁某未持有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違反載人規定,駕駛未按期年審、未購買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粵 W12G62 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是事故的次要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認定駕駛人梁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建議交警部門按規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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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乘車人陳某英、陳某祺、陳某嫻在事故中死亡,不承擔事故責任。


超載蠅頭小利,平安一本萬利

貨車司機勿超載!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條規定,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同時,根據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與使用規定》有關記分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一次記6分;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未達30%的,一次記3分

各位司機請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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