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妨害公交車安全駕駛違法行為最嚴厲處罰規定來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

《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提升對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近年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方向盤、毆打駕駛人員等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時有發生,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成為不容忽視的公共安全問題。特別是2018年重慶市“10·28”公交車墜江事故發生後,引起全社會強烈關注,加強公交司機安全防護、嚴懲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呼聲高漲。為依法懲治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在全面彙總分析近年來妨害安全駕駛刑事案件的發案數量、涉案罪名、判處刑罰、行為表現、案發環境、危害後果等情況的基礎上,起草印發了《意見》。

《意見》聚焦社會廣泛關注的妨害安全駕駛和公共秩序的有關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要求。

對於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並強調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具有“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等幾類特定情形的,予以從重處罰。乘客針對其他人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妨害交通運營秩序、影響行車安全的,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適用尋釁滋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意見》強調,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處置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同時,鑑於實踐中少數駕駛人員與乘客發生紛爭後不能理性應對,而是違規操作或者擅離職守與乘客發生衝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見》規定對實施此類行為的駕駛人員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此外,為鼓勵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務人員和乘客與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及時制止侵害駕駛人和乘客的行為,採取緊急措施避免嚴重危害後果發生,《意見》還就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作出了原則規定。

《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要綜合考慮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速度、通行路段情況、載客情況、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嚴重程度及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為人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全面準確評判,充分彰顯強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價值導向。同時,要強化宣傳警示教育,通過發佈案件進展情況、以案釋法、褒揚見義勇為行為等方式,向全社會傳遞公安和司法機關堅決懲治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的堅定決心,提升公眾的安全意識、規則意識和法治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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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日前部署各地公安機關總結經驗、分析研判形勢,切實加強公交車安全防範,對以暴力方式影響正在行駛的公交車安全駕駛的,一律依法立案偵查,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記者從9日至10日在京召開的全國公安機關公交車安全防範工作現場經驗交流會上獲悉的。

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機關要深刻反思重慶萬州“10·28”公交車墜江事件等一系列典型案件,找準突出矛盾和深層次問題,全面構建立體化智能化公交車安全防範體系。要全面推進公交車安裝駕駛區隔離設施,推動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通過出臺企業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多種形式,統一安裝標準,明確技術要求,抓緊組織實施。要嚴格落實公交車乘務管理人員配備要求,加強培訓管理。要按照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出臺的有關指導意見,狠抓執法打擊,切實教育警示公眾、震懾遏制犯罪。對以暴力方式影響正在行駛的公交車安全駕駛的,一律依法立案偵查,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處罰。要切實提升公交車司乘人員防範處置能力水平,規範應急處置操作規程。要加強防範教育、群防群治、警示宣傳,努力引導公眾樹立“平安公交人人有責”理念。

同時,要推動落實市縣黨委政府領導責任、行業部門主管責任和運營企業主體責任,確保各項措施按要求、時限落實到位;推動將公交車安全防範納入綜治考評,對因防範措施不落實,導致發生重特大案事件的地區,提請實行一票否決。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簡稱哈仲,英文簡稱HRBAC)是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於1996年8月組建的哈爾濱地區唯一的常設民商事仲裁機構。

哈仲根據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受理國內外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包括買賣、贈與、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建設工程、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託等合同糾紛。

您簽訂合同時需要在合同中籤署仲裁條款

標準仲裁條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補充仲裁協議示範文本:

雙方因 XX 合同產生糾紛,現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約定送達條款:

本合同簽訂人所填寫的地址信息,將作為通知、信件、法律文書等一切書面文件的送達地址。若按該地址送達的相關文件無人簽收或被拒絕簽收,則文件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哈爾濱仲裁委員會停車位置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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