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公佈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已經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公佈



其中明確,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縣級市場監管部門派出機構在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權限範圍內以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規章授權以派出機構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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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受委託組織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託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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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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