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醉酒驾驶害人害己 谨记安全、文明驾驶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18日,普安县盘水镇居民李某与其朋友喝酒后,自认为只要车速慢一些,小心驾驶就没问题,就从维也纳酒店停车场驾驶轿车到体育场接一个朋友。当他驾车行驶到金桥百汇菜场门口时,与对向行驶的杜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车相撞,造成杜某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停好车后还发生了争执,杜某闻到李某身上有酒味,便报了警。盘水镇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处置,随后县交警大队民警也赶到了现场,并对李某进行了酒精测试。最后,经过鉴定,李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13.69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8月10日,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8月23日,被告人李某被县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说法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检察官提醒

该案中被告人李某危险驾驶,究其根本原因就是其安全驾驶意识不强、心存侥幸和法律意识淡薄,无视法律,认为只要能保持清醒就没有问题,导致发生以上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安全。

办案检察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为了自己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为了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希望大家以案为鉴,珍惜人生自由和家庭幸福,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严格遵守,做到安全、文明驾驶。(文:毛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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