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守法意识之于法治环境建设的正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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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向协助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要求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殊不知该银行负责人声称法院作出的协助查询函没有法律效力,应该提供单位介绍信,拒绝履行协助查询义务,人民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对该银行处以罚款50万元。

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相关单位处以罚款,固然令奋战在执行一线的广大干警为之称快,但该案折射出的公民和有关单位知法守法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

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郑重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由此发出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的“集结令”,吹响向执行难发起总攻的“冲锋号”。

在全国各级法院纷纷向执行难宣战、各级新闻媒体大力报道之际,却有诸如上述银行负责人等个别人员,公然宣称人民法院协助调查函不具法律效力,并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以各种理由阻碍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程序,作为一名银行支行负责人,其不知法、不懂法的程度令人震惊。

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属于法律赋予的权力,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此《民事诉讼案》有明确规定。况且在本案中,法院调查核实的是被执行人办理按揭贷款的信息,以便确认拍卖款受偿顺序及金额,对于受罚银行而言,此举有利于其在拍卖款分配过程中基于抵押权而主张优先受偿的权益。“受益方”采取种种理由不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实在让人啼笑皆非。

执行之难,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也关乎法治国家建设的顺利推进,破解执行难不仅需要人民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也需要全体公民知法守法,形成诚信有序的良好司法环境。假若每个人都如上述受罚银行负责人那样“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那么当你权益受损需要寻求法律保护的时候,“执行难”的问题也同样会降临在你的身上。

弗兰西斯·培根说:“如果我们不维护公正,终有一天,公正也不会维护我们。”恰如此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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