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肯定不賠“猝死”?理解錯啦!

對保險有一定了解的人一定知道,意外傷害保險是不保障猝死的。

對於猝死,世衛組織(WHO)給過一段標準化的定義:平素身體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時間內,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為猝死。

多數情況下,猝死多為心源性猝死,也有大概25%的比例是非心源性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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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原因分類

簡單地說,猝死指的就是一個人因病突然死亡

既然是因為疾病的原因導致死亡,也就不符合意外險對於"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定義了。

所以普遍情況下,意外險是不賠付"猝死"情形的,除非購買的意外險附加了猝死保障

雖然保險合同已經有了明確規定,但是因為"猝死"引發的保險糾紛可著實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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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引發不少理賠糾紛問題

原因很簡單,憑什麼你保險公司說猝死不賠就不賠?你憑什麼認定猝死不屬於意外?如果是非病理原因導致的猝死呢?

關於這個問題,還真有一個案例可以很好地說明。

2011年12月30日和2013年2月27日,薛某分別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保額為10萬元,受益人是妻子董某。

2013年4月30日凌晨,薛某在其公司宿舍裡死亡,經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薛某屍體表檢沒有外傷痕跡,符合猝死。

根據公安機關的鑑定報告,保險公司拒賠。董某不服,提起上訴,並拿出了董某生前公司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上面寫著薛某是從宿舍上鋪下床時不慎摔下,導致意外身故的。

保險公司對董某工作單位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持懷疑態度。

經一審判決,保險公司缺乏懷疑這份意外事故證明真實性的證據,且無法認定薛某猝死是因自身疾病引起,判決保險公司向董某支付10萬元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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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保險公司進行賠付

看到這裡我們應該明白了,並非猝死一定就不能賠付,如果猝死並非因疾病原因導致的,仍然可以獲得理賠,如果發生理賠糾紛,投保人可以根據這一點來進行申訴

有關這一點,是有法可依的。

保監會在2014年發佈過《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人身保險條款存在問題示例的通知》,其中就提到了這各容易引發糾紛的問題。

也就是說,非病理性猝死屬於意外險賠償範圍。

這就是為什麼一審支持了董某的訴求,要求保險公司進行賠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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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早已指出非病理性猝死的情況

不過,這個事情真是一波三折,事情並非發展到這個程度就結束了。

隨後,保險公司對判決結果不服,再次提起上訴,並找到了新的證據。

  • 一是薛某同住一室的工友王某提供的筆錄,證明薛某是在沙發上死亡的,手裡拿著一個注射器,並非從上鋪下來時摔下。
  • 二是公司老闆何某的筆錄,同樣證明薛某手拿注射器在沙發上死亡。
  • 三是有一份急救病歷,是2013年4月30日凌晨薛某在某醫院的急救記錄。
  • 四是鹽田派出所吸毒人員動態管控詳細信息表,查詢證明薛某是因為注射毒品而死。

這麼一來,案情就發生180度大轉彎了。

薛某的工作單位是擬製法人,在法律意義上,它不具備出具死亡證明的職權

這裡提到的法人擬製說,起源於羅馬法的思想,在《現代羅馬法體系》第2卷中提到,自然人才是權利義務的主體,法人只不過是出於需要,法律將其擬製為自然人以確定團體利益的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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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製法人說起源於羅馬法

因此,薛某工作單位所開具的意外身故證明弱於二審發現的這一系列新證據。

在新的證據面前,可以充分證明薛某是因為注射毒品而身故,非意外身故,因此法院駁回了一審的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理賠責任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猝死並非一定不能獲得意外險的賠付,如果是非病理性導致的猝死,仍然可以要求進行理賠。不過我們也要明白,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如果在理賠過程中隱瞞了部分事實,最終可能仍然難逃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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