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收到法院判決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一審

上市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第三被告

涉案金額:180,000萬元

是否會對上市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在本次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高院”)的一審判決中,相關違規擔保事項被判無效,公司無需對顧國平債務承擔擔保責任,故對公司損益並無影響

風險提示:目前該案為一審判決,不排除原告方繼續上訴的可能性,相關訴訟結果仍存在不確定性,提醒投資者注意風險。

廣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慧球科技”)於2016年9月27日發佈了《廣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涉及重大訴訟的風險提示性公告》(編號:臨2016—132),上海躬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躬盛公司”)因與顧國平的股權轉讓糾紛,向上海高院遞交了民事起訴狀,請求判令顧國平賠償相關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慧球科技承擔無限連帶擔保責任。

2018年12月29日,上海高院對案件進行了一審判決,並當庭出具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滬民初29號,現將相關判決基本情況公告如下:

一、案件當事人

原告:上海躬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顧國平

被告二:上海斐訊數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

被告三:廣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西慧金科股份有限公司之舊稱)

二、案件基本情況

2016年4月27日,原告與第一、第二被告簽訂《股權轉讓備忘錄》,約定:鑑於第一被告在上海市松江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支持下對第二、三被告進行資產重組,若重組成功,原告可獲得人民幣15億元的回報。當日,原告與第一被告又簽訂了《經營權和股份轉讓協議書》一份,第二被告為擔保方,第三被告為目標公司。約定:第一被告將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第三被告6.66%的股權(暨26,301,701股股份)轉讓給原告,轉讓對價為人民幣7億元,並分兩次支付。原告於當日再次簽訂一份《借款協議》,向第一被告提供人民幣1億元的資金支持。第二被告對該借款承擔無限連帶擔保責任。

第二被告對本《備忘錄》項下、《經營權和股份轉讓協議書》項下、《借款協議》項下的所有條款提供連帶擔保,擔保範圍包含但不限於借款項下的本金、原告為實現以上權益及後續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所產生的費用。第三被告為上述協議提供無限連帶責任擔保。

三、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於2016年9月提交的訴訟請求如下:

1. 依法解除原告與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簽訂的《股權轉讓備忘錄》《經營權和股份轉讓協議書》;

2. 判令第一被告依法返還原告人民幣1億元借款;

3. 判令第一被告賠償原告人民幣14億元整;

4. 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對上述款項承擔無限連帶擔保責任;

5. 因本案產生的訴訟費和其他合理費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擔。

其後,原告在2017年1月23日第一次開庭時確定的訴訟請求如下:

2. 判令第一被告依法返還原告人民幣1億元借款並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利息損失;

3. 判令第一被告返還股份轉讓定金款3億元;

4. 判令第一被告支付違約金14億元;

5.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對上述款項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017年8月17日,躬盛公司撤回了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備忘錄》的訴訟請求,並變更第3項訴訟請求為雙倍返還定金6億元,變更第4項訴訟請求為支付違約金11億元,其餘訴訟請求保持不變。

四、案件判決情況

躬盛公司為主張慧球科技的擔保責任,向上海高院提供了慧球科技出具的《擔保函》,並要求慧球科技依該函對顧國平債務承擔擔保責任。上海高院認為《擔保函》真實性嚴重存疑不能採納,躬盛公司訴請慧球科技承擔擔保責任,上海高院依法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1、該《擔保函》只加蓋慧球科技印章,落款月份和日期空白,且沒有任何人員簽字,躬盛公司稱簽署系列協議當日,顧國平同時提供了《擔保函》。然而,該《擔保函》與其他協議落款處既有印章又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做法明顯不同,而顧國平作為在場當事方,明確表示其並未提供《擔保函》;

2、慧球科技作為一家上市公司,無論是依公司章程還是《公司法》,對關聯擔保(顧國平時任慧球科技第一大股東、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均應由股東會決議,但慧球科技股東會、董事會及對外信息披露,均未發現此擔保痕跡;

3、根據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的事實,鮮言與顧國平會商面談系列協議時從未提及有此《擔保函》。倘若如躬盛公司所述《擔保函》“由顧國平同時提供”,鮮言此舉不合常理;

4、更為重要的是,系列協議簽署當日,即2016年4月27日,顧國平向躬盛公司移交了慧球科技的印章、證照。為此,躬盛公司還出具《承諾函》(由其法定代表人楊劍峰簽字),確認慧球科技印章、證照向其交割,並附交接清單(附預留印鑑)。可見,躬盛公司於2016年4月27日直接掌控了慧球科技的印章。綜上,在債權人自身掌控擔保人印章的情況下,直接參與面談的一方顧國平(本身還是主債務人)否認提供《擔保函》,而另一方鮮言(實際控制躬盛公司)未提及《擔保函》,慧球科技股東會、董事會資料中未曾有此擔保記錄,故本院對《擔保函》真實性不予確認,慧球科技無需對顧國平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綜上所述,《經營權和股份轉讓協議書》依法成立,因顧國平根本違約導致躬盛公司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對躬盛公司訴請解除,本院予以支持。顧國平應返還股份轉讓定金本金3億元,並依定金罰則償付1.4億元。因躬盛公司同時請求顧國平償付違約金11億元違反《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借款協議》依法成立,顧國平收取借款1億元后未按約定償還,應承擔支付本金及按年利率6%計算逾期利息的違約責任。躬盛公司請求撤回解除《股權轉讓備忘錄》之訴請,系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許。躬盛公司訴請斐訊公司及慧球科技對顧國平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上海躬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顧國平、被告上海斐訊數據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簽訂的《經營權和股份轉讓協議書》於2016年9月30日解除;

二、被告顧國平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躬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返還股份轉讓定金人民幣3億元,並另行償付人民幣1.4億元;

三、被告顧國平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上海躬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歸還借款人民幣1億元,並償付以人民幣1億元為本金,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實際償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

四、駁回原告上海躬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541,800元(已繳納),財產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已繳納),合計人民幣7,546,800元,由原告上海躬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4,769,577.60元,被告顧國平負擔人民幣2,777,222.40元。

五、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

上海高院一審明確宣判,相關違規擔保事項無效,公司無需對顧國平債務承擔擔保責任,公司判斷不會對當期或期後損益產生重大影響。

上述判決為一審判決,目前公司尚未收到相關上訴的通知。公司高度重視相關訴訟案件,並聘請了專業法律團隊積極應訴,盡最大努力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鑑於相關訴訟仍存在不確定性,公司提醒投資者注意市場風險,後續公司也將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特此公告。

廣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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