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律收到很多網友的私信,都是關於工齡的問題,被單位開除後,以前的工齡還在嗎?重新參加工作怎麼續上?除名、辭退及自動離職參加工作後工齡又是如何計算?
今天就在這裡為大家一一解答。
案例回顧
李先生自1980年起在廣州某國企工作,1992年7月廣州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他已參加,1993年1月被單位除名。
按照原勞動部辦公廳規定,“由於違反勞動紀律受到除名處理的職工,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作時間,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李先生認為其被除名前的工齡可按規定“視同繳費年限”,已符合繳費年限滿10年的規定,無需按早期離開企業人員辦理即有資格享受養老待遇,但為何市勞動保障部門卻說他並不合相關條件?
案例分析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重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被判刑併入監服刑的;
2.二次勞教被註銷城市戶口的;
3.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
4.嚴重犯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的規定,工齡計算按下列情況分析:
一、受開除公職處分的:
仍按現行規定辦理,開除前的工齡不作為連續工齡計算;
二、受除名處理的職工:
除名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三、受辭退處理的職工:
被辭退前的連續工齡與重新就業後的工齡,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四、自動離職的職工:
其離職前的工齡與重新就業參加工作後的工齡,可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即:職工受開除處分的,開除前後的工齡不能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被除名的,除名前後的工齡可以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被辭退的,辭退前後的工齡可以合併計算;被按自動離職處理的,其被處理前後的工齡也可以合併計算。
因此,李先生雖然不能認定為“連續工齡”,但其1992年7月至被除名前的“參保年限”是有效的,可按新政策一次性繳費累計滿10年,達到條件退休後還是可以享受退休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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