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有怎样的生产环境?

如题所述,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有什么样的生产环境呢?一个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有以下七个方面符合规定才能满足保障食品安全的环境:一要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二是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是卫生间应保持清洁,设置洗手设施且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四是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五是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六是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七是要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一、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

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有怎样的生产环境?

主要的法律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3.2项。

规定的要求有1.厂区内的道路一般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正常天气下不得有扬尘和积水等现象;2.生产车间地面应当无积水、无蛛网积灰、无破损等;需要经常冲洗的地面,应当有一定坡度,其最低处应设在排水沟或者地漏的位置;3.查看车间的墙面及地面有无污垢、霉变、积水,不得有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散落。

二、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主要的法律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3.1、6.5项。

其内容包括1.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降至最低水平;厂区附近是否有有毒有害污染源,或者污染源是否对生产有影响;厂区内垃圾是否密闭存放,是否散发出异味,是否有各种杂物堆放。

2.不得有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厂区垃圾应定期清理,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不得有苍蝇、老鼠等;垃圾一般应存放在垃圾房或者垃圾桶内,不得露天堆放;

3.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

三、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应设置洗手设施,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主要的法律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5项。

其主要内容为卫生间是否根据需要设置,卫生间的结构、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卫生间内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洗手设施。卫生间不得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不得对生产区域产生影响。

四、有更衣、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

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有怎样的生产环境?

主要的法律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项。

其主要内容为企业更衣室设施,是否按规定摆放,更衣室内空气是否进行杀菌消毒,查看是否有洗手设施、干手、消毒设施,并能正常使用。1.有与生产量或工作人员数量相匹配的更衣设施,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工作服、帽等有有效消毒措施;2.更衣室是否消毒,一般可采用紫外线灯、臭氧发生器等进行消毒(如使用紫外线灯,检查是否及时更换,如果灯管发黑应当更换;紫外线灯能否打开正常使用)3.洗手设施的水龙头数量应与同班次食品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必要时应设置冷热水混合;洗手池应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洁的材质制成,其设计及构造应易于清洁消毒;应在临近洗手设施的显著位置标示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4.消毒液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有使用说明和制度要求,并遵照执行(消毒液可以是食用酒精或者次氯酸钠为主的高效消毒剂)。

五、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主要的法律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项。

主要内容有1.通风情况,是否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必要时应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设施有效控制生产环境的温度和湿度。通风设施应避免空气从清洁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2.是否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进气口是否与排气口和户外垃圾存放装置等污染源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度。进、排气口是否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若生产过程需要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3.是否根据生产需要安装除尘设施。4.厂房内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是否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使食品呈现真实的颜色)。5.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的照明设施是否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6.是否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是否标识清晰。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

六、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

主要法律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1项。

主要内容为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专门存放,专人管理,不能与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或包装材料放在一起;领用要有专门记录。2.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品。

七、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有怎样的生产环境?

主要法律规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4项。

主要内容为1.设备安装位置是否到位;设备是否及时清理;设备安装处是否有明显标示;装置使用记录是否齐全。2.是否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应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的位置。3.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并有相应的记录。4.防鼠、防蝇、防虫工作时,不得直接或间接污染食品或影响食品安全。

以上七项内容的实现,就可以建立一个安全的食品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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