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民事监督有时间期限吗,为什么?

用户1234911487109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能。其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即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抗诉通常包括对未生效的裁判的抗诉和对生效裁判的抗诉两种情况。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抗诉仅限于对生效民事裁判的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再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不受法定期间的限制。人民检察院只要发现符合法定情形,任何时间都可对生效判决、裁定提起抗诉,并都必然引起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抗诉)虽然没有法定期间的限制,但抗诉能否成立却须由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作出裁决,也就是说检察院提起抗诉虽没有时间限制,但有其他条件的限制,即需要满足其他条件,下面具体看一下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条件:


(一)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即使有错误,人民检察院也不能通过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生效裁判既包括一审生效判决、裁定,也包括二审生效判决、裁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裁判不得提起抗诉:

1.民事诉讼法公布施行前审结的案件,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已生效,有的已执行完毕或正在执行的。这是由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所决定。

2.人民法院已裁定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已决案件的裁判有错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当事人的申请,已裁定再审,人民检察院即无必要再进行抗诉。

3.对解除婚姻关系及其他人身关系的判决不得抗诉。因为人身关系解除后,当事人即可重新建立人身关系;对解除人身关系的判决再进行抗诉,提请人民法院改判已不可能。

4.未决案中的先予执行裁定不能抗诉。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实行的是“事后监督”原则,因此,对于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因案件尚未审结,不涉及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于法无据。

5.执行程序中的裁定不得提起抗诉。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抗诉的处理。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提出抗诉的,无论是同级人民法院再审还是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凡作出维持原裁判的判决、裁定后,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据以行使优先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不能抗诉。

8.人民检察院不得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

9.对民事调解书不得提起抗诉。

10.对撤销(或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不能提起抗诉。


(二)具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须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例如,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应由该省的省人民检察院向该省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是由人民检察院抗诉的目的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抗诉的目的不仅是要纠正错误的裁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维护法制的统一,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抗诉案件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能够更好地实现法律监督的目的。(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走近民法典


依我之见:我国检察院对民事法律监督既可以说依法“无时间限制”的,也可以说依法是“有时间限制”的。

为什么说一方面无期限制,另一方面又说有期限限制呢?这是由我国的诉讼原则和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所决定的。

一,关于民事诉讼法律监督”无期限限制”问题。根据我国确立的“事实求是丶有错必纠”的诉讼原则规定凡经我国司法机关处理的民事案件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丶以法律为准绳”,而人民法院判决公民之间的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实充分丶适用法律准确丶审判程序合法。而一旦人民法院民事的判决既违反民事纠纷的实体法律,还违反了民事诉讼的程序法律,如送达丶回避丶举证权丶质证权丶辩论权丶陈述权丶上诉权等等……可能影响公正裁判而导致错误民事判决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有权对错误的民事判决以提出“民事抗诉”,或检察建议的方式实施法律监督,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依法必须进行再审,对确有错误的民事判决作出“撤销原判丶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的裁判来纠正错误。

可能有的网友要问:前几年”两高”分别公布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或人民法院再审申请的规定了期限限制的如何理解呢?依我之见一一“两高”前几年发布的上述以期限为由而剥夺当事人申请检察院抗诉的申请权的行为是违背我国法律规定“事实求是丶有错必纠”的诉讼原则的,是无法律效力的(近几年”两高”己经公布废止了有关规定)。

二,民事判决的检察院法律也”有期限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该法》自该法公布并确定生效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行为和裁判结果当然自该法生效之日起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同理,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和裁判的法律监督行为也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生效之日方才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公布生效之前的人民法院对我国公民之间的民事判决,人民检察院受其时间限制无权进行民事法律监督。


唐先明75443043


人民检察院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即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该监督没有法定时间的限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并不是所有的都可以再审,也要符合其他条件。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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