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企業需要有怎樣的生產環境?

如題所述,食品生產企業需要有什麼樣的生產環境呢?一個合格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有以下七個方面符合規定才能滿足保障食品安全的環境:一要廠區無揚塵、無積水,廠區、車間衛生整潔;二是廠區、車間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三是衛生間應保持清潔,設置洗手設施且未與食品生產、包裝或貯存等區域直接連通;四是有更衣、洗手、幹手、消毒設備、設施,滿足正常使用;五是通風、防塵、照明、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等設備、設施正常運行;六是車間內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等化學品應與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分隔放置,並有相應的使用記錄;七是要定期檢查防鼠、防蠅、防蟲害裝置的使用情況並有相應檢查記錄,生產場所無蟲害跡象。

一、廠區無揚塵、無積水,廠區、車間衛生整潔

食品生產企業需要有怎樣的生產環境?

主要的法律依據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GB14881-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3.2項。

規定的要求有1.廠區內的道路一般應鋪設混凝土、瀝青、或者其他硬質材料;空地應採取必要措施,如鋪設水泥、地磚或鋪設草坪等方式,保持環境清潔,正常天氣下不得有揚塵和積水等現象;2.生產車間地面應當無積水、無蛛網積灰、無破損等;需要經常沖洗的地面,應當有一定坡度,其最低處應設在排水溝或者地漏的位置;3.查看車間的牆面及地面有無汙垢、黴變、積水,不得有食品原輔料、半成品、成品等散落。

二、廠區、車間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主要的法律依據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GB14881-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3.1、6.5項。

其內容包括1.環境給食品生產帶來的潛在汙染風險,並採取適當的措施將其降至最低水平;廠區附近是否有有毒有害汙染源,或者汙染源是否對生產有影響;廠區內垃圾是否密閉存放,是否散發出異味,是否有各種雜物堆放。

2.不得有對食品有顯著汙染的區域,廠區垃圾應定期清理,易腐敗的廢棄物應儘快清除,不得有蒼蠅、老鼠等;垃圾一般應存放在垃圾房或者垃圾桶內,不得露天堆放;

3.車間外廢棄物放置場所應與食品加工場所隔離防止汙染;

三、衛生間應保持清潔,應設置洗手設施,未與食品生產、包裝或貯存等區域直接連通。

主要的法律依據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GB14881-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5.1.5項。

其主要內容為衛生間是否根據需要設置,衛生間的結構、設施與內部材質應易於保持清潔;衛生間內的適當位置應設置洗手設施。衛生間不得與食品生產、包裝或貯存等區域直接連通,不得對生產區域產生影響。

四、有更衣、洗手、幹手、消毒設備、設施,滿足正常使用

食品生產企業需要有怎樣的生產環境?

主要的法律依據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GB14881-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5.1項。

其主要內容為企業更衣室設施,是否按規定擺放,更衣室內空氣是否進行殺菌消毒,查看是否有洗手設施、幹手、消毒設施,並能正常使用。1.有與生產量或工作人員數量相匹配的更衣設施,保證工作服與個人服裝及其他物品分開放置;工作服、帽等有有效消毒措施;2.更衣室是否消毒,一般可採用紫外線燈、臭氧發生器等進行消毒(如使用紫外線燈,檢查是否及時更換,如果燈管發黑應當更換;紫外線燈能否打開正常使用)3.洗手設施的水龍頭數量應與同班次食品加工人員數量相匹配,必要時應設置冷熱水混合;洗手池應採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潔的材質製成,其設計及構造應易於清潔消毒;應在臨近洗手設施的顯著位置標示簡明易懂的洗手方法;4.消毒液的配置和更換應當有使用說明和制度要求,並遵照執行(消毒液可以是食用酒精或者次氯酸鈉為主的高效消毒劑)。

五、通風、防塵、照明、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等設備、設施正常運行

主要的法律依據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GB14881-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5.1項。

主要內容有1.通風情況,是否有適宜的自然通風或人工通風措施;必要時應通過自然通風或機械設施有效控制生產環境的溫度和溼度。通風設施應避免空氣從清潔度要求低的作業區域流向清潔度要求高的作業區域。2.是否合理設置進氣口位置,進氣口是否與排氣口和戶外垃圾存放裝置等汙染源保持適宜的距離和角度。進、排氣口是否裝有防止蟲害侵入的網罩等設施。若生產過程需要對空氣進行過濾淨化處理,應加裝空氣過濾裝置並定期清潔。3.是否根據生產需要安裝除塵設施。4.廠房內的自然採光或人工照明是否能滿足生產和操作需要(光源應使食品呈現真實的顏色)。5.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裝的照明設施是否使用安全型照明設施或採取防護措施。6.是否配備設計合理、防止滲漏、易於清潔的存放廢棄物的專用設施;車間內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容器是否標識清晰。必要時應在適當地點設置廢棄物臨時存放設施,並依廢棄物特性分類存放。

六、車間內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等化學品應與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等分隔放置,並有相應的使用記錄。

主要法律依據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GB14881-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5.1項。

主要內容為1.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清洗劑、消毒劑等化學品應專門存放,專人管理,不能與食品原料、成品、半成品或包裝材料放在一起;領用要有專門記錄。2.除清潔消毒必需和工藝需要,不應在生產場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汙染食品的化學品。

七、定期檢查防鼠、防蠅、防蟲害裝置的使用情況並有相應檢查記錄,生產場所無蟲害跡象。

食品生產企業需要有怎樣的生產環境?

主要法律規定為《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GB14881-2013《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範》6.4項。

主要內容為1.設備安裝位置是否到位;設備是否及時清理;設備安裝處是否有明顯標示;裝置使用記錄是否齊全。2.是否制定和執行蟲害控制措施,並定期檢查;生產車間及倉庫應採取有效措施(如紗簾、紗網、防鼠板、防蠅燈、風幕等),防止鼠類昆蟲等侵入。若發現有蟲鼠害痕跡時,應追查來源,消除隱患。應準確繪製蟲害控制平面圖,標明捕鼠器、粘鼠板、滅蠅燈、室外誘餌投放點、生化信息素捕殺裝置等放置的位置。3.廠區應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並有相應的記錄。4.防鼠、防蠅、防蟲工作時,不得直接或間接汙染食品或影響食品安全。

以上七項內容的實現,就可以建立一個安全的食品生產環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