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騷擾妻子 能申請保護嗎

葉女士問:我和丈夫感情不合,我想和他離婚,但他不願好好協商,反而一直騷擾我。他先是經常跟蹤我,此後又去我經營的店鋪搗亂,影響我做生意,還不時騷擾我的父母。不過,除此之外,他並沒有對我動手實施過暴力行為。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嗎?

葉女士:根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該法所說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由此可見,暴力不僅是指動手實施對身體的傷害,也包括語言上對精神的侵害。如果你丈夫的言行符合上述規定,你可以固定相關證據後,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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