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1 泰安版安嘉和?男子婚後多次毆打、騷擾、跟蹤妻子……

作為《反家庭暴力法》中的重要內容

“人身安全保護令”成為保護家暴受害者的有力武器

有了這張“護身符”

家暴受害者選擇不再做沉默的羔羊

可以勇敢對家庭暴力說“不”!

泰安版安嘉和?男子婚後多次毆打、騷擾、跟蹤妻子……

市民王紅(化名)與李林(化名)2009年結婚,但婚後李林多次毆打王紅。王紅說,因一點小事李林就會動手。兩人分居後,李林還讓他的父母多次到其單位無故吵鬧,並且跟蹤她到居住處,嚴重影響了自己的正常生活。

無奈之下,王紅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並提供了被打時的受傷照片、報警證明、派出所詢問筆錄以及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等證據。

接到申請後,法官第一時間依法組織雙方進行聽證,被申請人李林在證據面前最終承認,有過一次對王紅的打罵。根據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及被申請人的陳述,法官確定李林的行為違反了反家暴法的相關規定,依法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及其近親屬實施毆打、威脅、騷擾和跟蹤。

承辦法官介紹,本案是《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後,泰安轄區法院發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近年來,家庭暴力呈多發態勢,嚴重侵犯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破壞家庭和諧。法院通過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對遭受家庭暴力的當事人給予司法保護,可以有效避免家庭暴力的再次發生,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據介紹,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泰安法院共發出22例人身安全保護令,雖數量雖不大,但呈現出明顯的增長趨勢。人身保護令案件中,91%的申請人為女性,說明女性往往是被家暴的群體。受理的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大多是與婚姻糾紛案件相關聯,僅有一件系因贍養案件,父親對兒子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從處理結果看,全市法院堅持對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給予優先、主動、積極的保護,依法作出的人身保護令佔申請數量的68%,另有23%系經調解後消除了家暴風險,當事人自行撒回了申請。

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術語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即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如何申請人身保護令

作出人身保護令應具備條件包括:

✪ 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 有具體的請求;

✪ 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人身保護令具體措施包括:

✪ 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 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解除申請人及其近親屬;

✪ 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 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保護令出具的程序為:

✪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保護令(應書面申請,確有困難可口頭申請);

✪ 法院受理後72小事內作出保護令或駁回(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

✪ 存在異議,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保護令執行);

✪ 違反保護令法院給予訓誡、處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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