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p2p與非法集資的區別


真正的p2p與非法集資的區別

國家對P2P業務發展劃定了界限,這意味著今後P2P平臺應當迴歸中介屬性,去金融機構化。為此,央行條法司也為P2P業務開展給出了三點風險警示,首當其衝的便是明確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業務經營紅線,“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更不能實施集資詐騙。”

涉及非法集資行為大致分為三類

第一,資金池模式。一些P2P網絡借貸平臺通過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出售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對象等方式,使放貸人資金進入平臺的中間賬戶,產生資金池,此類模式下,平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第二,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 一些P2P網絡借貸平臺經營者未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發佈大量虛假借款信息,即借款 標。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股票等市場,有的甚至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以放高利貸的方式賺取利差,這些借款人的行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 款。

第三,龐氏騙局。個別P2P網絡借貸平臺經營者,發佈虛假的高利借款標募集資金,並採用在前期借新貸還舊貸的龐氏騙局模式,短期內募集大量資金後用於自己生產經營,有的經營者甚至捲款潛逃。此類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集資詐騙。

國家對P2P業務發展劃定了界限,這意味著今後P2P平臺應當迴歸中介屬性,去金融機構化。明確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業務經營紅線,“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更不能實施集資詐騙。”

與此同時,在如何確保P2P網貸平臺迴歸中介本質上,提出平臺建立第三方託管機制的建議。另外,央行還指出P2P網絡借貸平臺應該加強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出借人應當對利率畸高的“借款標”提高警惕。

對於央行明確P2P網貸與非法集資的界限,以及給P2P網貸提出的建議,可以看出,P2P網貸的規範之路將在不遠處。

非法集資有以下四個特點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權限的部門批准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裡“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在四個特點裡面,最重要的是第四條:資金的用途是否合法?資金的流向是否真實可控?生產經營活動是否真實存在?公眾號:板凳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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