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些容易消失、難以保管的證據,可以申請公證機關固定嗎?

對一些容易消失、難以保管的證據,可以申請公證機關固定嗎?

2011年7月廣東原創文化傳播公司發現北京市紅葉商場正在銷售印有其註冊商標“灰羊羊”圖案的童裝、文具,後廣東原創文化傳播公司欲就商標權侵權提起訴訟維權。為了能在法庭上提出紅葉商場侵權的證據,廣東原創文化傳播公司向北京中信公證處提出申請,要求就該商場售賣侵權產品的證據進行保全公證。

公證處受理該申請後,委派工作人員前往紅葉商場購買侵權產品,並將所購買的產品以及紅葉商場開具的發票進行拍照,並對購買到的侵權產品原物以及發原件進行了封存固定。2012年5月26日,廣東原創文化傳播公司向紅葉商場所在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紅葉商場賠償在侵權期間廣東原創文化傳播公司所受到的包括制止侵權行為支出在內的損失。由於紅葉商場已於2011年8月收到廣東原創文化傳播公司律師函後將銷售產品下架,故廣東原創文化傳播公司提出北京中信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文書以證明紅葉商場曾實施過侵權行為。經審理,紅葉商場侵犯廣東原創文化傳播公司商標權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院最終對廣東原創文化傳播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訂後證據保全內容包括訴前向法院申請的訴前證據保全以及訴訟中向法院申請的訴訟中證據保全兩種。然而在司法實踐中,除法院採取的保全措施外,還存在一種訴訟外的證據保全方法,即由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可能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依法進行事先的收存、固定或保管,以保持該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的證據公證制度。

實際上,公證證據保全並不是我國訴訟制度中的獨立保全制度,其實質是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幫助當事人留存書證並對該書證進行認證的過程。這種方法之所以在司法實踐中獲得廣泛應用,是因為公證文書作為書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在我國書證根據其不同製作方法和相互關係可以分為原本副本、影印本、認證本等,認證本則是指這種通過認證程序對書證的真實性加以證明的文書。所以,證據保全公證是由國家公證機關對易消失的證據所做的固定與認證,在證據證明力上具有較強的證明力。

對一些容易消失、難以保管的證據,可以申請公證機關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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