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顺昌县两名公职人员被判处刑罚↓↓↓
01
顺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刘某辉受贿案
2013年下半年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刘某辉在担任顺昌县效能办招投标中心副主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期间,利用组织实施招标活动、核验进场交易各方和中介机构资格、监管进场交易活动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75万元。顺昌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顺昌县两名公职人员受刑事处罚](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02
顺昌县房地产管理所原所长孙某明滥用职权案
2011年10月上旬至2013年4月间,被告人孙某明在担任顺昌县房地产管理所所长期间,徇私舞弊,指使下属违法履行职务,违规办理登记:对不能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的房产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颁发了在建工程抵押权证;对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产进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该行为导致他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而遭受重大损失。顺昌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顺昌县两名公职人员受刑事处罚](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致
同
僚
各位同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尽职尽责干好本职工作。不滥用权力,不贪污腐败!万不能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成了谋取不义之财、谋取私利的工具,踏上一条不归路~~~~~
閱讀更多 福建順昌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