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年以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的視同繳費需要補交嗎?

王瀚龍爸爸


是否需要補繳主要還得看你最終是以什麼方式離開單位的。如果屬於正常的離職,那麼1992年以前的工作年限就可以在辦理退休手續的時候帶著檔案去社保局認定為工齡,直接算作視同繳費年限,不需要補繳。但是如果你是屬於被開除,被判刑,或者1993年2月28日及其以前因自動離職,被除名而離開城鎮企業的原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工人。這就需要你去辦理補繳手續,辦理補繳以後只是計算繳費年限,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但是以後年度的養老保險調整繳費年限掛鉤。

視同繳費年限是怎麼回事兒?它主要是指國有集體企業的固定工身份工人,在我們國家建立社保制度之前,各地是1991年前後,沒有交納社保,但是國家視同繳納。在以前固定工是一個非常了不起的身份。理論上來講,是企業要養一輩子的。他們是企業的主人。但是臨時工和合同工,又不一樣了。臨時工是季節臨時性的,本質還是農民,以勞務性質提供勞動,沒有涉及到保險一說。但是勞動合同工是一種長期工種了,各地普遍在80年代就進行了試點,有的81年,有的86年,還有的可能更晚一些。

他們從一開始就是需要交納保險的。其實我們國家的1951年勞動保險條例,就有職工交納保險的相關規定。只不過當時沒有成立起,我們的養老保險基金等各種管理機構。因此我們現在做工齡認定的時候,還是按照我們當年的文件。固定工,上山下工人能,以及復退軍人等是可以視同繳費的,企業沒有繳費的業務。但是,勞動合同工應該從他的進入企業起,開始交納養老保險。如果企業沒有假,那就是欠費行為,必須要補上的。當時最流行的稱呼就是農民合同工。

按照國家的規定,國有和集體企業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前,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發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過渡性養老金。但這有個前堤條件,即必須找到個人檔案中的相關紀錄,證明你確實是在1992年以前巳經參加工作,並且是這家企業的正式固定工。如果有檔案(或別的有力證據)證明,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時,是不需要補繳養老保險費的。

補繳養老保險費,只有兩種情況下才要補繳:一是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加起來後,還是不夠最低繳費的15年年限;二是找不到1992年以前能夠證明自己巳經參加工作的檔案或其他有力的證明材料


上帝實話實說22


你好!為什麼92年以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的視同繳費要補交?

題主說的這個問題其實是個誤解。我國的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是從1992年10月開始進行試點,1993年10日才正式建立社保制度。

按照國家的規定,國有和集體企業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前,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發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過渡性養老金。但這有個前堤條件,即必須找到個人檔案中的相關紀錄,證明你確實是在1992年以前巳經參加工作,並且是這家企業的正式固定工。如果有檔案(或別的有力證據)證明,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時,是不需要補繳養老保險費的。

題主所說的補繳養老保險費,只有兩種情況下才要補繳:

一是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加起來後,還是不夠最低繳費的15年年限;

二是找不到1992年以前能夠證明自己巳經參加工作的檔案或其他有力的證明材料。所以我覺得,題主所說的92以前的養老保險費補繳問題,應該就是個誤解。

我是葉公講故事專注於為你解答社保、社會等方面的問題。如果覺得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別忘了關注和點贊。大家有什麼好建議,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葉公來幫忙


92年以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的視同繳費年限需要補交嗎?

明確一點,92年以前的合同制工人個人檔案裡有沒有招工記錄,也就是說,單位正式的招工手續。如果是這個單位的正式職工,有招工的相關記錄,那麼以前的視同繳費年限是不需要補交養老保險的。


退休養老金的計算是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構成。

基礎養老金=當地上年的平均工資(1十個人繳費指數)/2x繳費年限x1%

基礎養老金中的繳費年限是指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之和,也就是自參加工作,成為單位正式職工到退休時的所有工作時間。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總額除以139或175或190

過渡養老金=當地上年平均工資x視同繳費年限x1.3X1%

過渡養老金計算公式中的視同繳費年限,也就是題主所說的,92年以前沒有繳納養老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是由30%的補償,也就如上式計算公式中的1.3。


二妮子


看到答題區的回答,基本上都認為1992年前合同制工人的視同繳費年限不應該補繳費用。其實,嚴格地講這些回答都是不太準確的。從80年代中期開始,許多國營企業開始招收全民合同制職工,該類職工的招收錄用都是通過勞動部門辦理正式手續的,其工資按正常級別外,每月另外發放15%合同制工人補貼,與打破鐵飯碗,實施全員合同制後的所謂合同制職工是有本職上區別的。說白了屬於正式職工範疇。該類職工先於固定工開始按工資的3%繳納合同制工人保險,開始每月也就2~4元,後逐年提高。勞動部門為每一位合同制工人建立了繳費手冊,詳細記錄本人的繳費情況。該手冊保存於職工人事檔案中。在90年代初各地陸續開始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後,合同制工人保險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施並軌。在並軌前所產生的欠費一併記錄在案。如後期沒有補齊,同樣叫做社保欠費。因此準確的講,全民合同制工人自錄用之日起至當地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前,只有正常繳納了合同制工人保險的工作年限才能確認為視同繳費年限,否則,將不能得到認定。所以,當原合同制職工達到退休條件辦理手續時,想得到前期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就必須將欠費補足。至少我地就是這樣處理該項問題的。


老兵150709806


為什麼一九九二年前,勞動合同制工人的視同繳費年限;要補交??

不需要補繳啊!國家《社會保險法》人社局都明文規定:國家實行社保以前,經國家勞動局招聘批准的:全民制職工、合同制工人、(含大集體、新辦集體)、下鄉知青、退伍、復員、轉業軍人軍齡、及支農戍邊支教人員的工齡,都被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社保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養老金。!沒毛病呀!很好啊!



1992社保以來(有的省市1996年實行社保)已辦理退休的工人(含下崗工人)都這樣核算養老金的,沒毛病呀!?誰又在發妖風了,忽悠“下崗工人”了?!根本沒這回事。

事實能解破一切謠言!

我親自為這類家人(1996年前的合同制工人,後破產的‘’下崗工人‘’)辦了幾次退休手續,都是按1996年前的工齡社保認定“視同繳費”年限,加上1996年後的實際社保年限計算養老金;除中間調動單位時發生的斷繳費需補齊外,一切按正常手續辦理退休手續。很順利,需提前兩個月先申請,到核審批准;三個月後就能領取養老金。

2017年12月底,我提前兩個月為家屬剛申請退休手續(2018年2月8日生日);她是1984年合同制工人。她一參加工作,每月就扣幾元“保(證)險金”直到1996年參加社保繳費→>破產買斷→>下崗失業→>靈活就業自繳社保→>(68年出生,其中有三年“4050”社保補貼;直至補至退休時止優惠政策);根本沒聽說社保要求補“視同繳費”工齡的保險費,純屬扯蛋!我親自去辦的,難道在扯謊??

視同繳費年限就是核算你的養老金的基石,一點都不假;不需繳一分錢、和社保實際繳費年限一樣,計算你的養老金。

其計算公試看下錶
a:個人養老金:賬戶餘額除以139(男60歲)、女(50歲)/195、女(55歲)/170

b:基礎養老金:

[上一年全省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1+個人繳費指數)÷2]×個人繳費年限×1%

c:過渡性養老金

上一年度全省在職職工月工資平均數×1.3%×視同繳費年限×平均指數

三項合計數,就是你的最終拿的養老金。



樹下酒仙


大家認為合同制工人都是視同繳費年限的,是一種誤解。

視同繳費年限是怎麼回事兒?它主要是指國有集體企業的固定工身份工人,在我們國家建立社保制度之前,各地是1991年前後,沒有交納社保,但是國家視同繳納。

在以前固定工是一個非常了不起的身份。理論上來講,是企業要養一輩子的。他們是企業的主人。

但是臨時工和合同工,又不一樣了。臨時工是季節臨時性的,本質還是農民,以勞務性質提供勞動,沒有涉及到保險一說。

但是勞動合同工是一種長期工種了,各地普遍在80年代就進行了試點,有的81年,有的86年,還有的可能更晚一些。

他們從一開始就是需要交納保險的。其實我們國家的1951年勞動保險條例,就有職工交納保險的相關規定。只不過當時沒有成立起,我們的養老保險基金等各種管理機構。

因此我們現在做工齡認定的時候,還是按照我們當年的文件。固定工,上山下工人能,以及復退軍人等是可以視同繳費的,企業沒有繳費的業務。

但是,勞動合同工應該從他的進入企業起,開始交納養老保險。如果企業沒有假,那就是欠費行為,必須要補上的。當時最流行的稱呼就是農民合同工。

而且我們勞動部在2001年確定農民合同工繳費的時候,還指出退休年齡是女性55歲,男性60歲。

其實,我們國家的保障制度是在不斷的完善的,所以有各種各樣的情況,並不是簡單的一刀切的。

其實80年代的養老保險真的很低,每月只有幾元錢,加上滯納金也就幾十元,所以很多人想補,但是沒有當時的檔案。如果你有當時的檔案,社保允許補的話,那就趕快補上,一般來說,以前的工齡基本是一年能夠增加一百多元的退休金。



暖心人社


視同繳費年限,就等於相當於你交費了。所以說,這部分錢是不需要補交的。當然這部分的工齡是需要認定的。也就是說你必須有對應的這些年的工齡。才能去認定你這些年的視同繳費年限。

具體認定的辦法,主要是你個人檔案當中的一些記載。如果你個人檔案中,明確的記載你在九二年之前已經參加過工作。那麼應該來講,你的這個視同繳費年限就沒有什麼問題。反之,如果個人檔案查詢不到你這些年的工作記載。那麼很難去認定你這些年的視同繳費年限。


社保小達人


我是84年的合同工,今年9月退休,86年開始交養老保險,10月開始社保發工資2600多點。


平淡如水7691


1992年以前的勞動合同制工人的視同繳費年限需要補繳嗎?

是否需要補繳主要還得看你最終是以什麼方式離開單位的。如果屬於正常的離職,那麼1992年以前的工作年限就可以在辦理退休手續的時候帶著檔案去社保局認定為工齡,直接算作視同繳費年限,不需要補繳。


但是如果你是屬於被開除,被判刑,或者1993年2月28日及其以前因自動離職,被除名而離開城鎮企業的原固定職工,勞動合同制工人。這就需要你去辦理補繳手續,辦理補繳以後只是計算繳費年限,不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但是以後年度的養老保險調整繳費年限掛鉤。

補繳的標準是什麼?

統一的補繳標準為重慶市1992年職工月平均工資220元的20%。


補繳的年限怎麼發放待遇?

1993年2月28日及其以前的繳費年限,繳費滿一年(計算到月)按18元的標準計算基本養老金。

以上政策只限於重慶地區,其他地區有不同建議具體諮詢。如果想了解更多社保信息,請關注嘮嗑職場。


嘮嗑職場


我是萌萌的大寶,一名基層社保工作者。

為什麼九二年以前的勞動合同,職工人的視同繳費要補交?

不知道這是哪個地區的政策,1992年之前已經視同繳費了,為什麼還需要再補交之前的費用呢?

如果還需要補交就稱不叫視同繳費了,就成為實際繳費了。這一點應該是在全國大多數城市都沒有實行,

視同繳費年限是指職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實際繳費年限之前的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作時間。固定職工在實行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制度之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時間,都可以作為視同繳費年限,並且可以與實際交費年限合併計發養老保險金。

另外,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後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奇緣用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但是每個地區的視同繳費年限的界限可能不一致,有些地區是1992年,有些地區是1996年具體的,視同繳費年限還得諮詢當地的勞動部門。

一般來說,視同繳費年限既然是視同,就不應該個人實際繳費,如果當地的勞動部門要求在視同繳費年限期間繼續補繳養老保險,那麼就應該詳細諮詢一下。

我是萌萌的大寶,一名基層社保工作者,歡迎大家在下面的評論區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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