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 “十个严禁”规定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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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湖南省公安厅党委下发了《湖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十个严禁”规定》(以下简称“十个严禁”)。为便于全省公安机关组织深入学习,省纪委省监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监察组对“十个严禁”进行深度解读,今天推出解读(二)。

湖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 “十个严禁”规定解读(二)

坚持问题导向

此次《条例》修订条文中,按照六大纪律分类,针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将一些新型违纪行为列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扎紧了制度篱笆。修订后的《条例》共142条,与原来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其中,《条例》分则政治纪律部分共26条,新增5条,修改12条,新增和修改条款数在六项纪律中居于首位。 与之相对应,“十个严禁”前4条都是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对党忠诚”这一公安机关的根本政治属性。

“十个严禁”的其他条目,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警从政目的出发,充分考虑公安业务范畴和内部管理需要,并将领导干部家风建设要求纳入,进一步增强了政治建警工作和监督执纪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其中,第5条涉及组织纪律,第6条涉及廉洁纪律,第7条涉及生活纪律及廉洁纪律,第8条涉及群众纪律,第9、10条涉及工作纪律。

紧盯关键少数

成事之要,关键在人。包括各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在内的“关键少数”能否发挥关键作用,事关政治建警工作成效,事关湖南公安事业发展。落实《条例》和“十个严禁”,就是从抓“关键少数”破题,突出“关键少数”这个重点,以身作则、以上率下,严明纪律、严格要求,建章立制、着眼长远,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警向纵深发展。

抓主体责任、一岗双责,在于“关键少数”的责任担当。上面偏出一尺,下面跑出一丈。对于“关键少数”而言,如果不负责、不担当,甚至违法乱纪,其结果不仅是导致个人的腐化变质,更会带坏一批干部,破坏一个地区公安机关一个警种部门的政治生态。政治建警坚持两手抓,惠警政策更接地气,反腐举措更要利剑高悬。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不管级别有多高,都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着眼常态长效

9月7日,厅党委传达学习《条例》、审议“十个严禁”时强调:“要推进政治建警、从严治警向纵深发展”,“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全体民警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制定“十个严禁”规定本身就再次表明了厅党委加强队伍建设的决心和信心,营造出学纪守纪执纪的浓厚氛围,体现了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的鲜明态度,是对全警一次生动的纪律教育。

立好规矩,更要执行规矩。如果把政治建警看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那么纪律条令的执行就是它的基础工程。坚决贯彻既定部署,依据规矩办事,按照号令行动,才能维护公安机关铁的纪律和优良作风,确保公安队伍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严格遵守纪律规矩,注重日常养成训练,也有助于广大公安民警提高政治觉悟、培养优良作风、锤炼过硬素质。

具体执行中,“十个严禁”均系纪律处分条例内容,凡顶风违纪触禁的,按执纪审查规定定纪量责,犯到哪一条就查到那一条。同时,严格执行问责制度,对政治建警要求不落实,民警队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坚持“一案双查”、追责到底,坚决维护党纪党规的严肃性、权威性。

湖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 “十个严禁”规定解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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