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全文一共分为九章,六十九个条文,对监察立法目的、党的领导、指导思想和目标、监察工作原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监察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对于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监察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监察法制定具体规定;规定监察法的施行日期(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及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监察法的依据是宪法,在监察法出台之前,全国人大已经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关一章增设第七节“监察委员会”,指出监察委的宪法定位为“监察机关”。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李建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向全国人大的说明监察委员会不是行政执法机关,也不是司法 机关,而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

监察法跟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仲裁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类似,是程序法,不是实体法,它规定的是由谁监察和怎样监察的问题;至于监察的实体依据,是否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则由行政法、刑法等实体法规定。监察法跟宪法、行政法一样,是公法,是处理公权力和公领域问题的法律。

这是一部旗帜鲜明、纲举目张的监察工作基本法。明确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领导体制,“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明确监察工作的原则和方针,“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明确监察机关的性质、产生和职责,“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这是一部直面问题、顺应实践的反腐败工作基本法。着力解决我国监察体制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覆盖“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人群。清除监察空白、反腐不留死角,实现从监督“狭义政府”到“广义政府”的转变,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这是一部科学实用有效、严谨细致周密的法律。为保证有效履行监察职能,赋予监察机关在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对监督、调查、处置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包括:报案或者举报的处理;问题线索的管理和处置;决定立案调查;搜查、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对讯问和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涉案财物处理等;特别是对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形、程序、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等作出明确规定。监察权力行使更加规范、边界更加清晰、运行更加透明,确保反腐败斗争在法治轨道行稳致远。

这是一部体现权责对等、彰显监督制约的法律。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监察法专列两章,从接受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明确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机制,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一系列细化规定。

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监察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产物,体现、确认和巩固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它的通过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入了有法可依、全面实施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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