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騎上快遞小哥電瓶車闖了禍 結果都要快遞小哥賠?

“我電瓶車就在那裡停了一下,哪想到就闖了這樣的大禍。現在大家都要我賠,怎麼辦?”近日,快遞員朱峰(化名)來到鎮海區公共法律服務大廳法律援助窗口諮詢。

電瓶車鑰匙沒拔“熊孩子”騎了上去

朱峰是個快遞員,每天騎著單位配的電瓶三輪車走街串巷送包裹。

前幾天,他和往常一樣去熟悉的商圈送快遞。因為商圈內部不方便騎電瓶車,他就像往常一樣,把三輪電瓶車停在門口旁。“我想著送三件快遞很快,車鑰匙沒拔,也沒有關閉車的電門。”

朱峰沒想到,這個疏忽埋下了禍端。旁邊一家店面裡,走出一個6歲的小男孩,趁大人不注意,坐到了朱峰的電瓶車上,還轉了下電門。一下子,車子橫衝直撞往前開了10米左右,還撞壞了另一家店的店面。肇事的“熊孩子”也摔倒受傷,送到醫院去包紮。

“我的車是單位的,也撞壞了。”朱峰懊惱地說,現在孩子的家長要求自己賠償醫療費,店家要求賠償牆面損失費,老闆也要扣一個月的工資來賠償電瓶車的損失。

他憋屈地問:“都是我一個人的責任嗎,我們送快遞的為了趕時間,經常都不關電門的,為什麼我這麼倒黴?全都要一個人賠嗎?”

醫藥費由快遞公司和家長按比例承擔

店面損失主要由“熊孩子”家長負責

“不關閉載貨電瓶三輪車的電門雖然是你們快遞業的常態,但這並不意味著你就不需要負責任了。”鎮海區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說。律師從三個方面來分析,朱峰要承擔哪些責任。

首先,關於孩子的醫藥費問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孩子受傷的問題上,作為未成年孩子的家長,對孩子的監督與保護應該是全方位全時段的,6歲的孩子爬上電瓶三輪車的行為本身已經是危險行為,家長應該及時阻止,因此孩子的家長對孩子的受傷有不可迴避的責任。同時,快遞業務員在送快遞過程中,不關閉載貨電瓶三輪車的電門雖然是業界常態,但是這不能規避快遞小哥對電瓶三輪車在使用上的注意義務,加之快遞小哥負責這一片商圈的投送工作,對客戶應該也較為熟悉,就更應該預見到客戶的孩子會玩弄三輪車的可能性,因此快遞小哥對孩子的受傷有過失的責任。

但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快遞小哥與快遞公司有勞動關係,這次損害是快遞小哥在工作任務中造成的損害,應該由快遞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所以,在孩子的醫藥費問題上,孩子家長與快遞公司按各自的過錯比例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次,關於受損店家的牆面損壞賠償問題。店家的牆面損壞是由孩子開動了電瓶三輪車後撞擊造成的,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孩子雖然對這種過錯沒辦法預見與控制,但是作為6歲的孩子,坐上電瓶三輪車並擰動這一行為是危險行為,應該有生活常識上的認識。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孩子才五六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店家的牆面損壞應該由孩子的監護人作出賠償。當然,快遞小哥的電瓶車停放不當也是造成店家牆面損失的原因之一,所以快遞小哥也需承擔一小部分責任。

另外,關於電瓶車損壞賠償問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因此,快遞小哥完全不用擔心公司一次性扣除其工資來賠償電瓶三輪車損壞。

單位可以向員工追償嗎?

勞動合同中有無相關約定很關鍵

很多讀者可能好奇,朱峰所在的用人單位在承擔賠償責任後,是否有權向朱峰進行追償呢?

鎮海區法律援助中心律師說,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以及因個人勞動對追償問題發生爭議的,宜由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處理。在實務中,不同的法院會有不同的裁判結果。

律師認為,這一追償權的實現可以結合參考《律師法》第五十四條、《物權法》第二十一條、等相關法律法規條款規定,但必須考慮兩個條件。一是損害是因勞動者本人原因,即勞動者本人應該有過失;二、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對此種情況應當有約定。用人單位必須符合上述兩條件,才可以行使追償權。

這是一起由熊孩子騎電瓶車引起的多方侵權事件。中心律師提醒家長,務必看管好自己的孩子,避免人身和財物的損害。另外,用人單位一定要有完善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章,這是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的最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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