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公開徵求意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有六大變化

第三次公开征求意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有六大变化

經營性公路項目經營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不得超過30年。

12月20日起,《公路法修正案(草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農村公路條例(徵求意見稿)》在交通運輸部網站全文刊載,向社會開展為期一個月的公開徵求意見。

其中,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2013年起組織修訂,在2013、2015年曾兩次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和經營期限發生有較大調整

收費公路通行費收取問題長期牽動社會神經。

關於收費標準,現行《條例》規定,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公路的技術等級、投資總額、當地物價指數、償還貸款或者有償集資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資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計算確定。對在國家規定的綠色通道上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可以適當降低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或者免交車輛通行費。

《條例》還要求,收費標準應當依照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聽證,對政府還貸公路和經營性公路按照不同程序審查批准。

修訂草案對收費標準有了更為明確的定價依據並設立了動態調整機制。根據修訂草案,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政府收費公路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債務規模、利率水平、養護運營管理成本、當地物價水平、償債期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綜合計算確定;

經營性公路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社會資本投資規模、合理回報、養護運營管理成本、當地物價水平、經營期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綜合計算確定;

高速公路的養護管理收費標準,應當根據實際養護運營管理成本、當地物價水平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綜合計算確定。

收費公路可以根據車輛類型、通行路段、通行時段、支付方式、路況水平、服務質量、交通流量等因素實行差異化收費。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收費公路收費標準動態評估調整機制,評估調整週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修訂草案還明確了收費公路的償債期限和經營期限的確定原則。

現行《條例》要求,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1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20年)、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25年(國家確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超30年)。這一要求在現實操作層面難以有效執行,引發不少質疑。

修訂草案則明確,政府收費公路項目的償債期限應當按照覆蓋債務還本付息需求的原則合理設置。

經營性公路項目的經營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一般不得超過30年;對於投資規模大、回報週期長的收費公路,可以超過30年。

實施收費高速公路改擴建工程,增加高速公路車道數量,可重新核定償債期限或者經營期限。

交通部新聞發言人詳釋修訂草案與現行《條例》六大變化

12月21日,交通運輸部新任新聞發言人、法制司司長魏東在例行新聞發佈會上介紹了修訂草案與現行《條例》的主要變化。

魏東介紹,近年來,隨著國家財稅體制、投融資體制等改革深入推進,收費公路發展的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面對新形勢,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化收費公路制度改革,降低過路過橋費用”的部署要求,交通運輸部在前幾年工作的基礎上,經深化研究,形成了新的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修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基於“用路者付費、差別化負擔”的理念,創新收費公路制度,促進收費公路控規模、調結構、降成本、防風險、強監管、優服務,使公路事業發展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主要變化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修訂草案提高收費公路設置門檻,建立收費公路發展剛性控制機制。

現行《條例》規定的收費公路門檻是高速公路,一、二級路以及達到一定規模的獨立橋樑、隧道,修訂草案明確新建收費公路只能是高速公路,停止新建收費一、二級公路和獨立橋樑、隧道。

現行《條例》沒有關於收費公路規模的剛性控制機制,修訂草案要求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合理確定收費公路的建設規模,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公路項目的審批或核准部門要按照收費公路規模進行立項審批或核准,同時明確車輛通行費收入無法滿足債務利息和養護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費公路。

二、修訂草案明確收費公路的償債期限和經營期限的確定原則,防範政府債務風險,吸引社會資本投資。

修訂草案明確,政府收費高速公路償債期限應當按照覆蓋債務還本付息需求的原則合理設置;經營性公路項目經營期限按照收回投資並有合理回報的原則確定,一般不得超過30年,對於投資規模大、回報週期長的收費公路,可以超過30年。

三、修訂草案完善政府收費公路“統借統還”制度,加快政府債務償還。

修訂草案按照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對現行《條例》規定的“統貸統還”進行了完善:一是將統借統還的主體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二是將現行《條例》規定的“統一貸款、統一還款”修改為“統一管理”,具體包括統一舉借債務,統一收費機制,統籌償債來源,統一支出安排。三是將統借統還的範圍限定為“償債期屆滿的政府收費高速公路、經營期屆滿由政府收回的高速公路以及處於償債期的政府收費高速公路”。

四、修訂草案建立養護管理收費制度,保障高速公路可持續發展的資金需求。

修訂草案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行政區域內所有政府收費高速公路債務償清的,按照滿足基本養護、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則,重新核定收費標準,實行養護管理收費,保障養護管理資金需要,保持路網運行平穩。

五、修訂草案明確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確定因素,建立差異化收費、收費標準動態評估調整機制。

現行《條例》規定的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確定因素較少,缺乏必要的調整機制。修訂草案進行了完善:一是明確債務規模、利率水平、投資規模、合理回報、養護運營管理成本、物價水平、償債期限、經營期限、交通流量等作為政府收費公路和經營性公路收費標準的確定因素。二是明確高速公路養護管理收費標準應根據實際養護管理成本、當地物價水平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重新確定。三是明確收費公路可以實行差異化收費,各省份應建立收費標準動態評估調整機制。

六、修訂草案取消省界收費站設置,進一步加強對收費公路的監管,保障和提高服務質量。

一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推動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費站的部署要求,刪除現行《條例》關於設置省界站的規定,明確收費公路除出入口外,不得在主線上設置收費站。將進一步提升通行效率。

二是進一步規範完善收費公路轉讓行為,新增經營期屆滿後由政府收回納入統一管理的經營性公路以及對債務償還未做出妥善安排的政府收費公路,收費權不得轉讓。

三是推行不停車收費,逐步減少人工收費方式,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務水平;規範服務區的運營和管理,完善養護保通應急等義務及措施,進一步保障和提高收費公路服務質量。

四是加強政府對收費公路技術狀態和通行服務水平的監管,並明確政府收費公路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專章建立收費公路信息公開制度,增加收費公路的公開化和透明度,明確和落實收費公路相關信息向社會公示的主體、內容、形式及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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