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也有公交車上的“動手”事件,法院這麼判……

11月2日,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原因公佈,一段驚心動魄的視頻還原了悲劇的起因:一名女乘客因坐過站與公交車司機互毆,最終車輛失控墜江……

五分鐘的爭吵,三秒鐘的互毆,十五個鮮活的生命瞬間消逝——這個慘痛的教訓讓人不寒而慄。令人唏噓的是,這並不是第一起乘客與公交車司機發生衝突的事件。

記者查閱浙江法院近幾年的裁判文書發現,我省多地也發生過類似荒唐的案件,大多由乘客要求中途下車、公交車過站未停靠、乘車費用等小矛盾引起。

法官提醒,干擾公交駕駛並不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而是一種害人害己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將受到嚴懲。

沒到站就想下車,扯方向盤致公交撞車

有句話叫“衝動是魔鬼”,重慶22路公交車上的女乘客如此,溫州的田某也是如此。

2017年2月20日,田某乘坐謝某駕駛的公交車,經過溫州市甌海區天長嶺隧道時要求下車,但由於公交車未到站,司機、乘務員以此為由予以拒絕。

憤怒的田某踢了公交車下客門數下,繼而到司機謝某處,不顧公交車正在行駛且車上有十餘名乘客的情況下,用手抓扯公交車方向盤。

最後,公交車失控撞上了路上正在行使的一輛小客車,導致兩車損壞,小客車車上乘客受傷。

案發後,田某想從公交車後門離開,被謝某阻攔而未得逞,隨後被警方抓獲。

田某的家屬代為賠償溫州交運集團城西公交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2653元、賠償小客車司機丁某19000元,而田某自己也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溫州鹿城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

因刷卡問題發生爭執,導致公交車撞樹

2016年5月,董某和妻子在寧波北侖槐樹新村公交車站乘上521路公交車後,因刷卡問題與公交車司機周某產生爭吵。之後,董某走到車廂後部尋找座位坐下,但實際上這口氣還沒有消。

當公交車行駛至西草馬路站附近時,董某衝到駕駛室抓住周某操控方向盤的雙手,抱住周某,導致該車失控撞向路邊行道樹,車內乘客有不同程度受傷,該車及行道樹不同程度損壞。

案件審理期間,董某向寧波公共交通總公司賠償車輛損失等各項經濟損失共12542.3元,並取得了諒解。

但董某還是為自己的衝動行為付出了代價,北侖區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要求中途停車,強行將司機拖離駕駛位

海鹽縣法院也審理過一個因下車問題引發乘客與司機衝突的案例。

2015年11月3日,吳某與王某乘坐從海鹽縣沈蕩鎮開往武原街道的K207路公交車。當車輛行駛至海鹽縣武原街道海興西路海鹽縣行政執法局門口路段時,吳某要求公交車司機餘某中途停車。因未到站,餘某未予以理會。

吳某為洩憤,不顧餘某正在駕駛公交車,竟然上前拉扯對方前胸衣服,並將對方強行拖離駕駛位,導致該公交車在失控狀態下行駛了十餘米。

餘某在掙扎中將車輛緊急剎停,車內乘客因此磕碰受傷。事件發生後,司機準備電話報警,吳某還以推搡、拉扯、奪手機等方式進行阻止。當天下午,吳某主動到海鹽縣公安局武原派出所投案,並如實供述。

最終,海鹽縣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

提醒:司機方向盤掌握著全車人性命

採訪中,有法官告訴記者,我國刑法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機跟乘客都能清楚意識到“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嚴重性,遇到爭執都應理性處理問題。特別是司機的方向盤掌握著全車人的性命,不能隨意拉拽公交車司機。

事實上,在公共場合一旦有危險事件發生,我們沒有人能置身度外,當險情發生時,大家不要袖手旁觀,如果能積極幫別人解脫困境,實際上也就是在自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