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
本該是犯下罪行的人們接受懲罰,
改過自新的地方,
可偏偏有人不知悔改,
在服刑期間惹是生非。
被告人:傅某某
前因:傅某某為報復與被害人李某某發生口角進而引起的打架行為。
你愁啥
瞅你咋地
地點:呼和浩特市第三監獄生產車間
過程:傅某某抱住被害人李某某的頭部對其脖子使用半截剪刀進行割劃,造成李某某的頸部、左肩部、左手背受外傷。
經鑑定:被害人李某某頸部外傷評定為輕傷二級,左肩部外傷評定為輕微傷,左手背外傷評定為輕微傷。
被告人傅某某在監獄服刑期間,為報復被害人李某某使用半截剪刀割劃李某某的頸部致其輕傷二級、致左肩部、左手背輕微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系犯罪未遂。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數罪併罰。2018年4月27日托克托縣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人罪對被告人傅某某提起公訴。
判處結果
托克托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傅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與前罪未執行完畢的刑罰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伍萬貳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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