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检案件」狱中又杀人?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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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

本该是犯下罪行的人们接受惩罚,

改过自新的地方,

可偏偏有人不知悔改,

在服刑期间惹是生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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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傅某某

前因:傅某某为报复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引起的打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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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愁啥

瞅你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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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呼和浩特市第三监狱生产车间

过程:傅某某抱住被害人李某某的头部对其脖子使用半截剪刀进行割划,造成李某某的颈部、左肩部、左手背受外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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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颈部外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左肩部外伤评定为轻微伤,左手背外伤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傅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为报复被害人李某某使用半截剪刀割划李某某的颈部致其轻伤二级、致左肩部、左手背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数罪并罚。2018年4月27日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人罪对被告人傅某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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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结果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傅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贰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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