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釋義(53)

第五十三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委員會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本條是關於人大監督的規定。

如何監督監察委員會,是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此也高度關注,習近平總書記在多次講話中提出明確要求,反覆強調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監督無禁區,任何權力都要受到監督,指出紀檢監察隊伍權力很大,責任很重,是監督別人的,更要受到嚴格的監督;監督是為了支撐信任;改革後監察委員會權力更大了,必須以更高的標準、更嚴的紀律要求自己,努力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監察隊伍,防止出現“燈下黑”。

在監察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體制下,第一位的是黨委的領導和監督。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黨的領導本身就包含教育管理和監督。紀委監委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黨委加強對紀委監委的管理和監督是題中之義。黨委書記定期主持研判問題線索、分析反腐形勢,聽取重大案件情況報告,對初核、立案、採取留置措施、作出處置決定等環節審核把關,隨時聽取重要事項彙報,能夠實現黨對監察工作的有效監督,確保監察工作沿著正確方向前進。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明確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監察委員會進行監督的具體形式,強化人大監督的實效性,提高監察委員會和監察人員主動接受人大監督的意識。

本條分為三款。第一款規定了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接受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既不是“三權分立”,也不是“五權憲法”,在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前提下,對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職權又有明確劃分;人大與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是黨領導下的國家機關,雖然職責分工不同,但工作的出發點和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這是我國政治制度的特點和優勢。人大與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關係,既有監督,又有支持;既要依法監督,又不代替行使行政、監察、審判、檢察職能。監察委員會由人大產生,理應對其負責,受其監督。

第二款規定了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監察委員會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兩種監督方式。

一是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委員會的專項工作報告,同時,監察委員會也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主動報告專項工作。專項工作由監察委員會負責人報告。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監察委員會研究處理。監察委員會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報告。本級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監察委員會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二是組織執法檢查。各級人大常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選擇若干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對涉及監察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執法檢查結束後,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執法檢查報告包括下列內容:(1)對所檢查的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提出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執法工作的建議;(2)對有關法律、法規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議。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連同執法檢查報告,一併交由本級監察委員會研究處理。監察委員會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第三款規定了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詢問、質詢兩種監督方式:一是詢問,是指各級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本級監察委員會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二是質詢,是指一定數量的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對本級監察委員會的質詢案,由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的監察委員會答覆。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的問題和內容。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由受質詢的監察委員會在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上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覆,或者由受質詢的監察委員會書面答覆。質詢案以口頭答覆的,由受質詢的監察委員會負責人到會答覆;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由受質詢的監察委員會負責人簽署。

此外,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規定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監委主任有罷免權。

憲法及監察法的上述規定,既考慮了監察委員會工作的特殊性,也考慮了監督的實效性,能夠實現人大對監察委員會的有效監督。各級監察委員會應當自覺維護憲法權威,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對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接受監督,作專項工作報告,接受人大組織的執法檢查,接受詢問和質詢。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