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末位淘汰”方式辭退員工合法嗎?

劉先生在一家汽車銷售公司工作,近來因汽車行業整體行情不好,為了增加銷售量,公司推出了銷售業績末位淘汰制度。很不幸的是,該制度事實後的第一次業績考核排在末位的就是劉先生。當天劉先生就收到了公司人事發來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劉先生雖然覺著很委屈,但公司的制度在那裡,也沒有辦法,只好打包走人。

那麼,劉先生所在公司以末位淘汰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到底是不是合法的呢?

在我國,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適用情形是法定的“末位淘汰”方式並不屬於法定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不得以“末位淘汰”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應按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責任規定承當責任。

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所簽署的勞動合同或者公司的制度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有權按照“末位淘汰”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也因該規定違反了勞動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用人單位按照該“末位淘汰”約定或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也需按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責任規定承當責任,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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