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末位淘汰”方式辞退员工合法吗?

刘先生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工作,近来因汽车行业整体行情不好,为了增加销售量,公司推出了销售业绩末位淘汰制度。很不幸的是,该制度事实后的第一次业绩考核排在末位的就是刘先生。当天刘先生就收到了公司人事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刘先生虽然觉着很委屈,但公司的制度在那里,也没有办法,只好打包走人。

那么,刘先生所在公司以末位淘汰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到底是不是合法的呢?

在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形是法定的“末位淘汰”方式并不属于法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以“末位淘汰”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按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责任规定承当责任。

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者公司的制度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按照“末位淘汰”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也因该规定违反了劳动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用人单位按照该“末位淘汰”约定或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需按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责任规定承当责任,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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