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中,基層社會救助管理機構如何改革

社會救助管理機構是民政部門的下屬單位,縣區級為參公事業單位,承擔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困難群眾大病醫療救助、城鄉社會救助對象及敬老院等救濟機構管理工作職能。

按照各省黨政機構改革方案要求,在推行黨政機構改革的同時,要同步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行政類事業單位的機構改革。社會救助管理機構之所以參公,就是因為其承擔的行政類職能。

在市縣機構改革方案中,社會救助管理機構將其承擔的除醫療救助、大病救助等職能劃歸新組建成立的醫療保障局,其他行政管理監督職能整合到民政局機關,公益服務職能保留,參與民政系統事業單位綜合改革,綜合設置事業性質的社會服務中心。

黨政、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中,基層社會救助管理機構如何改革

縣區社會救助管理機構撤銷後,工作人員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進行分流。極少部分參公人員連人帶編隨職能劃歸行政機關,其他工作人員和輔助人員暫時保留,待民政領域事業單位綜合服務中心整合成立後,正式確定崗位和編制性質。原已經登記為參公人員的,隨職能劃轉到行政機關的,要於2020年10月底前置換整改到位,避免機關混編混崗;保留在民政系統事業單位的,其身份和工資待遇暫時保留,以待進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具體情況對應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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