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救助」警犬涉嫌盜竊被立案


市民“救助”警犬涉嫌盜竊被立案


多湖派出所出具的取保候審保證金收據。圖片來源於網絡

外出散步遇犬“翻垃圾”,帶回家收養後被警方刑事立案;律師稱當事人行為不構成盜竊

近日,浙江金華市民救助警犬被取保候審一事引發關注。

三個多月前,應女士和丈夫傍晚出門散步,救助了一隻在路邊翻食垃圾的“流浪狗”,幾天後,卻被民警告知帶回家的是派出所的警犬,夫妻二人涉嫌盜竊被立案,隨後被取保候審。

10月27日晚,金華市公安局金東分局發佈通報稱,2018年6月29日晚,金東公安分局多湖派出所民警發現散放在派出所門口附近的一條警犬被盜。7月3日,金東公安分局對涉嫌盜竊的朱某、應某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並稱,犯罪嫌疑人朱某、應某知道該犬系名貴犬種德國牧羊犬。

自稱救助警犬卻被取保候審

應女士告訴記者,6月29日傍晚,她和丈夫朱先生騎電瓶車外出散步,經過多湖派出所附近的政和街時,看到一條德國牧羊犬正在垃圾桶旁翻食垃圾,“那狗很瘦弱,前腿微跛,當時在我們看來,就是一條流浪狗。”於是朱先生下車,走上前試探,發現這條狗很通人性,於是決定將狗帶回家,先救助再找主人。

把牧羊犬帶回家後,應女士給它洗澡、餵食喂水,出於大型犬不能散養的考慮,她還用狗鏈把牧羊犬拴了起來。

讓應女士沒想到的是,幾天後的7月2日下午,丈夫被警察帶走,她隨後到多湖派出所解釋情況。到派出所後,應女士才知道,他們帶回家的牧羊犬是派出所的警犬,民警通過調取派出所外面的監控,發現是他們帶走了警犬。應女士被告知,她和丈夫涉嫌盜竊,被刑事立案。第二天上午,應女士和朱先生每人繳納了5000元的保證金後被取保候審。

通報稱已針對警犬管理問題開展調查

讓應女士感到委屈的是,她和丈夫事先並不知道這條狗是警犬。應女士說,由於她自己養寵物都會在寵物身上留下電話號碼等信息,以防萬一走丟,所以把狗帶回家後,她曾認真翻找,希望找到狗主人信息。“它脖子上戴著項圈,我翻開來看,但項圈上沒有任何標識和信息。”

應女士告訴記者,她本人是愛狗人士,曾收養過十多條狗,也救助過流浪狗,當時就已經認出這條狗是德國牧羊犬,“但是救不救,跟狗的品種沒關係。”應女士表示自己家境殷實,曾通過律師向警方提交財產證明,希望證明自己“沒有必要為了那點錢去偷狗”。

10月27日晚間,金華市公安局金東分局就此事發布通報稱,2018年6月29日晚,金東公安分局多湖派出所民警發現散放在派出所門口附近的一條警犬被盜。經立案偵查,7月3日,金東公安分局對涉嫌盜竊的朱某(男,1990年出生)、應某(女,1989年出生)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通報稱,經初步調查,該警犬非警犬基地的特種犬,系多湖派出所用於警戒、巡邏的警犬,並佩戴項圈。犯罪嫌疑人朱某、應某知道該犬系名貴犬種德國牧羊犬。

針對該起案件暴露出警犬管理方面的問題,分局督察部門已開展調查,並視情作出處理。

背景

多湖派出所警犬“被盜”並非首次

記者瞭解到,多湖派出所的警犬已經不是第一次“被盜”,曾有兩名男子因此獲刑。

中國庭審公開網的一段庭審實錄顯示,2018年7月2日下午,被告人丁某甲和丁某乙偷盜多湖派出所警犬一案在金華市金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庭審中,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稱,2018年5月31日晚8時許,金華市公安局金東分局多湖派出所飼養的德國牧羊犬“老三”在多湖派出所門口北側路口放風,被被告人丁某甲和丁某乙發現,兩人合謀準備將該德國牧羊犬偷回家飼養,後採用吹口哨、召喚等方式將該德國牧羊犬盜回家中。經鑑定,被盜德國牧羊犬的市場零售價格為人民幣15000元。案發後,被盜德國牧羊犬已被追回並歸還被害人。

丁某甲供述稱,2018年5月31日晚,他和父親丁某乙收工準備打車回家,路過多湖派出所附近一個十字路口處,看到一條狗,當時狗全身淋溼,丁某甲感覺這是一條牧羊犬,非常喜歡,於是吹了一下口哨,狗就跑了過來,丁某甲見狗很聽話、通人性,就想帶回家飼養,一開始其父親丁某乙不同意,經商量後同意將這條牧羊犬帶回家,於是丁某甲一路將狗呼喚回家,其間狗還走錯過路,都被丁某甲吹口哨呼喚了回來,帶回家後,丁某甲把狗養在家中,買了狗鏈套起來。

最終,丁某甲被以盜竊罪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7個月,罰金10000元;丁某乙被以盜竊罪處罰金5000元。

規定

公安部規定 警犬散放要防止走失

記者查詢發現,公安機關警犬的飼養和使用都有明確規定。

公安部2011年印發的《公安機關警犬技術工作規定》中規定,警犬是指公安機關用於繁育、訓練和使用的各類犬的總稱,警犬由省級以上公安機關進行資格認證,全國實行統一的警犬檔案、身份管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是使用警犬技術從事警務活動的主體,警犬技術人員可以由文職或者其他輔助人員擔任,除在人民警察帶領下,不得直接從事執法活動。警犬應當隨警作戰。

由公安部發布,自2010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警犬飼養管理操作規程》中規定,警犬的生活場地應選擇在交通便利,地勢高燥,水源充足,土質堅實的適宜場地;警犬飼料應確保飼料安全、衛生和營養,警犬飼餵做到定時、定量,保證充足清潔飲水;警犬要每天散放、運動,運動強度根據犬的生理狀況、環境溫度和地形條件合理安排,餵食前、後半小時內禁止劇烈運動,散放運動過程中要防止咬傷人畜、走失和意外配種等事故發生。

觀點

當事人可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文戰認為,從現有披露出的情況來看,應女士和丈夫的行為不屬於盜竊。

楊文戰表示,盜竊是秘密竊取的過程,而本案中應女士的行為並非“秘密”。楊文戰解釋稱,認定是盜竊還是救助,跟犬的身份沒有必然關係,關鍵在於犬被發現和帶走時的狀態。如果在派出所院內,或有人看護,或被人臨時拴在一個地方,有明顯的身份標識,犬在這些情況下被人帶走都涉嫌偷竊。但並非上述情況的話,那就只能認定為撿拾。

另一方面,狗的價值或當事人是否知道狗的價值,與是否構成盜竊沒有必然關係。“一顆價值不菲的鑽石被扔在大街上,如果被人撿走,也不能算盜竊,如果這個人知道這是有主之物後拒不歸還,屬於侵佔罪,依然不是盜竊。”楊律師認為,當事人提交財產證明,想通過經濟實力來證明不是盜竊,也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富有和偷竊也不構成因果聯繫。

楊文戰分析認為,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交佐證自己無罪的證據,如果對公安機關的做法有異議,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申訴。從公安機關的角度考慮有兩種可能,一是認為不構成犯罪,撤案;二是認為構成犯罪移送檢察機關申請批捕,但時間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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