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貨兩空?中南美國家“無單放貨”現象再次頻繁發生!

現在“無單放貨”的現象頻頻發生,貨主貨代在遇到這類問題的時候如何才能更好更快的解決問題,避免損失呢?趕緊來看看經驗外貿人是怎麼做的!

【案例】

一票貨2個大櫃出口哥倫比亞,目前已到港15天,發貨人與客戶約定40%訂金+60%見提單掃描件付款。尾款未收齊且正本提單還在手的情況下,船公司官網上顯示"Full import container out gated", 意味著櫃子已被提走。與目的港客戶聯繫,對方拒不回覆。該如何處理?

【解析】

客戶應該是遭遇了“無單放貨”。先確認手上是船公司提單還是貨代單,貨代單的話風險比較大,船公司提單相對好一些。所有和指定貨代的交流信件和資料要保留好,需要蓋章的蓋章,做好“無單放貨”損失無法追回,必須和指定貨代打官司的準備。

【定義】

無單放貨,又叫無正本提單放貨,是指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貨代)或港務當局或倉庫管理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單的情況下,依提單上記載的收貨人或通知人憑副本提單或提單複印件,加保函放行貨物的行為。即無單提貨不僅包含憑副本提單+保函放貨,還包含記名提單下無單放貨,指示提單下無單放貨等。

【如何產生】

通常無單放貨發生在FOB條款下。FOB意味著買家指定承運人(通常是國外貨代及其在中國的代理),買家控制運輸;貨代往往聽從買家,甚至被買家直接控制;無單放貨通常就發生在該種情形下!貨代從船公司取得船東單(MBL)後直接就可以將其寄給國外的代理人,國外貨代收到船東單後即可從船公司提貨。至於國外貨代將貨物交付實際收貨人時是否要收回貨代單(HBL),這就是另外一回事。一旦國外貨代在向收貨人交付將貨物時不要求收貨人交回正本提單,那麼發貨人手上的提單從某種意義上講毫無意義。

【涉及哪些國家】

第一類國家:對進口貨物實施單方面放貨政策,由海關來決定是否放貨給收貨人,船東對正本提單的操控被取消。所以船公司在法律上無權控貨,因目的國政府政策引發的無單放貨行為,船公司免責。巴西、尼加拉瓜、危地馬拉、洪圖拉斯、薩爾瓦多、哥斯達黎加、多米尼加、委內瑞拉等中南美國家,以及安哥拉、剛果等非洲國家,土耳其等中東國家,都可以無單放貨。

第二類國家: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國,對記名提單的副本提貨是允許的。這也就意味著,如果沒有能夠及時收回貨款,即使出口企業掌握正本提單在手也是無濟於事的,不能夠保證能夠安全收款。

【預防】

1、在籤合同時,儘量使用CIF的貿易條款,避免FOB,做到貨權掌握在手中。

2、儘可能出具船公司正本提單(MBL),避免海運單、貨代提單等其他提單衍生的無單放貨。

3、瞭解常見實行無單放貨的國家,出口至這些國家,必須要在貨款收全後才發提單掃描件,避免無單放貨陷阱。

4、每次交易,都要做自己認為安全的收款方式。

如果貨值不大,那麼儘量與客戶協商在貨物出運前就付清所有貨款,這樣賣方是最為放心的。

如果貨值比較大,可以建議買家使用信用證結算。當然一定要使用信譽度較高的銀行開立的信用證,這樣才能有保障。

5、事先了解對方資質與行業信譽,避免與不良貨代合作。保留好一切與貨代往來的資料文件。

6、報關時要如實申報貨物價值,儘量避免少申報貨物價值。因為一旦出現無單放貨,國家海事法院是以申報的海關報關單價值為準,不以與客戶的形式發票為準。

7、及時向指定貨代索要船公司正本提單,同時向指定貨代索要正本的費用發票。

8、貨出運後,及時跟蹤貨物狀況,發現異常狀態,及時聯繫船公司或代理。

【解決途徑】

如果“無單放貨”情況出現了,我們怎麼辦?

1、儘快查詢到貨物的具體動態。如果出現貨物已被提走的情況,而MBL還在發貨人手中,確認此種情況就屬於無單放貨。

2、貨代第一時間和發貨人取得聯繫並告知。同時讓律師給指定貨代發律師函,告知貨物已被收貨人提走,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賠償發貨人損失。

3、如指定貨代在限定的時間未作賠償,把原來與指定貨代一切來往傳真記錄及正本費用發票準備好,找專門打海事方面的律師,準備起訴指定貨代。

近期,中南美無單放貨現象再次頻繁發生,船公司CMA已緊急發出通知,委內瑞拉貨物到港後,自卸貨港卸下之日起,承運人即對貨物失去控制權,貨物將被強制交由當地海關或港務當局放行給提單記載的收貨人,收貨人無需提供正本提單,就可以提貨!

無單放貨一旦出現,出口企業將貨財兩空,承受巨大損失。提醒外貿、貨代朋友們,時刻保持警惕,儘可能將貨權掌握在手,避免更大風險。

財貨兩空?中南美國家“無單放貨”現象再次頻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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