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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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很專業的法律題目,追訴時效,顧名思義,也就是追究刑事責任的時效。一般來說,只要是過了追訴時效,就不再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了,當然事無絕對,也有例外的情形。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追訴時效是和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最高刑期密切相關的,犯罪的社會危害越小,罪行就越輕,則刑期就越短,反之亦然。刑期短,追訴時效也短,刑期長,則追訴時效也長。具體操作規則如下: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就像我上述所說,凡事都有例外,如果在有關部門受理案件之後,犯罪嫌疑人逃避偵查或審判的,那麼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此外,如果被害人在追訴期間內提出控告,而有關部門應當立案卻沒有立案的,也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曾有這麼一個案子,22年前,21歲的劉某某剛到河南新密某煤礦打工沒幾天,酒後在煤礦附近的鄉間小路上看到放學路過此處的8歲小學生郭某某,心生歹念,將其強行帶至路邊廢棄的窯洞內實施強姦,造成郭某某死亡,後劉某某棄屍潛逃。由於當時DNA技術還不成熟,而且當時人員身份信息也沒有全國聯網,所以給偵查帶來了困難。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辦案人員一直沒有放棄此案,最終在20多年後抓到了劉某某。由於強姦致人死亡,最高可判死刑,因此其追訴期為20年。不過由於此案給當地造成的不良影響,也給當事人家屬帶來了巨大的傷害,所以經過層層報批,最終最高檢核準對劉某某進行追訴。

多行不義必自斃。劉某某酒後失德,害了小女孩的一生,也給其家庭造成了不可磨滅的傷害,其自己也是東躲西藏,一直沒有成家,最終被判處死刑,緩刑兩年執行!


打虎拍蠅


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是指,犯罪分子犯下罪行後,在一段時間內沒有被立案調查,那麼該段時間經過以後他就可以永遠逍遙法外了。換句話說,如果這段時間經過了,公安機關就失去了追究他的法定權力。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追訴時效的具體時長,由該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予以確定。具體規則如下:

  •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 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曾經發生過這樣一起真實案件。二十多年前,一名女子回孃家探親,到家的時候發現家裡沒人。她正愁不能進門歇息,突然鄰居男子望著她似笑非笑,她也沒長心眼就問可不可以去他家裡喝口水,順便歇息歇息。男子立馬把她領進屋裡,還沒給她水喝就把她給先奸後殺了,然後把屍體埋在了自家院裡。

當時路上也沒監控,也沒證人目擊此案。於是,男子罪行一直沒有被發現。直到二十多年以後,有人意外發現了埋在院裡的那具屍體,於是才終於案發。不過令人遺憾的是,雖然整個案件都已查清,但早已經過了訴訟時效,警察也不得不把鄰居男子給釋放回家了。

從此以後,女子家人就把這個鄰居男子視為眼中釘,每次看到他都咬牙切齒、指天罵地、揮舞拳腳,卻就是不敢動手打他。真是一起令人悲傷的案件啊!


冰焰


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期間,適用於已經實施犯罪行為卻沒有被刑案偵查機關立案偵查的犯罪案件。

已經被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行為人沒有歸案的屬於潛逃,沒有追訴期限限制,案件要一追到底。

依據【九七年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一,法定最高刑期不滿五年的案件經過五年後不再追訴。

二,法定最高刑期不滿十年的案件經過十年不再追訴。

三,法定最高刑期為十年以上的案件經過十五年不再追訴。

四,法定最高刑期為無期、死刑的案件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

五,經過二十年以後還認為必須追訴的案情報最高檢察院核准。

刑事案件追訴期間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算。


不糊塗時塗糊不


刑事案件中的時效分為追訴時效和行刑時效。我們談論一下追訴時效。

追訴時效是指刑法規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超過了這個期限,司法機關就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簡而言之,超過了追訴時效,意味著刑罰的消滅。

一、追訴時效有什麼作用

我國刑法規定了追訴時效制度的目的當然不是為了放縱犯罪,而是為了實現刑法的目的即懲罰犯罪,保護人民。追訴時效制度體現了“歷史從寬、現行從嚴”的政策,有利於司法機關集中精力懲治現行犯罪的活動,有利於社會的安定團結,有利於調動一切積極、團結的因素來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二、追訴時效的期限

中國刑法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髙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髙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超過上述期限,追訴時效即告終止,不再追訴。

追訴時效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規定這樣的追訴時效期限有兩方面依據:一方面,追訴時效的期限長短,與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刑罰的輕重相適應。也就是說,社會危害程度低、刑罰輕的,追訴時效期限短;社會危害程度高、刑罰重的,追訴時效期限長。

另一方面,刑法充分估計到行為人犯罪後逃避的時間,使得犯罪人利用追訴時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性相當小。

三、追訴時效的延長

追訴時效延長是指在追訴時效的進行期間,因為發生了法律規定的事由,使訴訟時效暫時停止執行。

1在公安機關、國安機關、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後或人民法院受理後,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不論經過多長時間,任何時候都可以追訴。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檢察院、法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四、追訴時效的中斷

追訴時效的中斷指的是在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事由,使以前所經過的時效期限歸於無效,時效重新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行為人實施了某種犯罪之後又重新犯罪,說明其沒有悔改,前罪反映的人身危險性並沒有消失,所以需要從後犯罪之日起重新計算。


律法學道


我國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根據該罪可能判處的刑罰時間長短而定。可能判處五年以下刑罰的,追訴時效是五年,可能判處五年到十年的,追訴時效是十年,可能判處十年到十五年的,追訴時效是十五年,可能判處無期死刑的,追訴時效是二十年,二十年以上仍然需要追訴的,可請求最高檢察院批准。

同時,我國刑事追訴時效又有特別時效制度。一是隻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了,不管過了多少年,都可追訴。二是在追訴時效期間內又犯新罪的,自新罪之日重新起算追訴時效。以上。



賽溫侯老王


我們知道,民事案件是有訴訟時效的,在訴訟時效之內未起訴,超過時效之後再起訴,就會喪失勝訴權。

也就是說,法院會給你立案,法官會開庭審理,在對方不主張原告超過訴訟時效的情況下,法官不會主動適用時效規定判決原告敗訴。但如果被告主張原告超過訴訟時效的,不管原告的主張多麼合情合理,證據多麼充分,都不會勝訴的。因為“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那麼刑事案件也是這樣嗎?有人犯罪之後,過個幾年司法機關沒有追訴的,超過時效就不能追訴了嗎?

原則上還真是這樣的。這就是刑法中的追訴時效制度。

一、什麼是刑事追訴時效制度

陳興良在《規範刑法學》中論述:

刑法上的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國家對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訴權和刑罰執行權有效期限的制度。在有效期內,國家如果不行使刑事追訴權和刑罰執行權,超過期限刑事追訴權和刑罰執行權即歸於消滅。對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訴或者執行刑罰。


由此可見,刑事案件同樣是存在追訴時效的。不同於民法上的時效,原告超過時效只喪失了勝訴權,並未喪失起訴權。但刑事司法中,超過追訴時效的,追訴權、求刑權、審判權及行刑權一併消滅,不能再對犯罪人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犯罪不是最嚴重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嗎?犯了罪受到懲罰不是天經地義嗎?為什麼我們還要規定過了一段時間久可以不對犯罪人進行懲罰呢?

這個原因很多了,理論界對這一個問題也給出很多解釋,不過說實話哪一個都不是特別能讓人信服,梳理一下給大家看看,有總比沒有好吧。

1、從刑罰的目的來說,刑罰是改造犯罪人,令其棄惡從善、迴歸社會的。如果一個人在犯罪之後,很多年都不再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時間已經證明了這個人已經棄惡從善,不會再對社會有任何危害,將其投入監獄恐怕沒有好處只有壞處了。

2、從刑罰作用來說,刑罰有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兩個作用。特殊預防是指將犯罪人本人關起來,使他不得繼續犯罪,一般預防是指通過懲罰犯罪的人對社會公眾進行警告。如果一個人好多年都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那麼把他關起來起不到特殊預防作用,因為你不關他他也不犯罪;也起不到一般預防的作用,因為過了這麼多年,犯罪行為早已被社會遺忘,這個時候刑罰與犯罪難以產生直接相關的聯想,按照貝卡里亞的說法,這種情況下刑罰就難以起到什麼警告作用了,反倒會引起繼承社會秩序的紊亂。


3、從功利角度來說,對好多年之前的刑事案件的追訴,無疑在證據蒐集、人員抓捕等等事宜上都會花費更加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佔用更多的司法資源。而且這樣的情況下還容易產生冤假錯案,得不償失。

4、犯罪侵害的是社會秩序,經過多年的修復之後,受到損害的社會秩序和失衡的公眾心理已經得到平復,在犯罪之後新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逐漸建立、穩固。在這種情況下,再翻舊案容易引發新的社會矛盾,不利於社會穩定。

所以說,以上每一個理論都夠人槓的。說到底了,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法律最期待的是社會秩序的穩定。公平正義是法律獲取其權威性的必備要素,但卻不是法律的終極目的。

歸結為兩個詞:一要穩定,二要省錢。

二、我國刑事追訴時效規定

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可以看出,法律對時效的規定也是遵從“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輕罪時效短,重罪時效長。

在這一點裡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是對“法定最高刑”的理解。

最高院在1985年的時候曾發佈過《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覆(三)》,裡面對追訴時效中“法定最高刑”的認定做出了明確規定。

按照罪與刑相適應的原則,將追訴期限分別規定為長短不同的四檔,因此,根據所犯罪行的輕重,應當分別適用刑法規定的不同條款或相應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來計算追訴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規定有幾條或幾款時,即按其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或款 的法定最高刑 計算;如果是同一條文中,有幾個量刑幅度時,即按其罪行應當適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計算;如果只有單一的量刑幅度時,即按此條的法定最高刑計算。雖然案件尚未開庭審判,但是,經過認真審查案卷材料和必要的核實案情,在基本事實查清的情況下,已可估量刑期,計算追訴期限。


在咱們國家刑法中,很少有罪名規定的是單一的量刑幅度。一般都是依據犯罪情節分為多個量刑幅度。比如最為典型的,故意傷害罪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重傷的三到十年,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麼在故意傷害罪中,怎麼確定作為追訴期限計算標準的“法定最高刑”呢?

比如一個人將他人打傷,致其輕傷,按照刑法規定應該在三年以下量刑,那麼對應追訴期限就是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那麼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五年為追訴期限,超過五年的不應追訴。

同樣的道理致人重傷的可能在三到十年量刑,那麼追訴期限就是十年。如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殘疾的會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那麼追訴時效就是二十年了。


丁大龍律師


對追訴期的理解不能以偏蓋全。刑事訴訴法和刑法對追訴期限作了明確規定,正確的理解應當看清每句話之間的標點符號,是逗號還是頓號?逗句表示這上句話未盡,頓號表示前後並列。立案偵查是一個要件,嫌疑是否逃避偵查也是要件。不受追訴期限制必須符合兩個要件。


用戶101881327074李學


十年前,被幾個街霸歐打,到派出所報案,現在不知,可否追訴


高梁21


我告訴你,無期限!因為在追捕中的案子抓住才算期限。只有沒有被發現的案子才有期限!


手機用戶52384746056


一直追就對了,不然保護傘下打手就更囂張無法無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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