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當“老賴”不還錢?“拒執罪”瞭解下

想当“老赖”不还钱?“拒执罪”了解下

“拒執罪”全稱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作出的法律文書,具有嚴肅性和權威性,不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更改,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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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執罪”構成要件

犯罪主體

拒不執行裁判罪是一種特殊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四、五條的規定,有以下三種: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即由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規定的曾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自然人;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追究的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這些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本罪的主體;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妨礙執行和拒不執行的行為人。這種人,因其不是被執行人,而是案外人教唆被執行人或與被執行人事先通謀策劃,事後共同參與並實施了拒不執行法院裁判的行為的,應認定為共犯。

犯罪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裁判和執行的權威。人民法院是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審判機關,所作出的裁判一經生效就具有強制力,負有履行義務和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直接損害人民法院裁判和執行的嚴肅性,嚴重影響了法院裁判權威和執行權威,在破壞了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的同時;間接損害了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

主觀方面

直接故意表現為行為人明知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已經生效,必須執行,在有能力執行的情況而故意拒不執行,希望通過拒不執行的犯罪行為,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得到執行,以滿足自己或單位的非法利益。

客觀方面

表現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節嚴重行為: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已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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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六)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據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八)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九)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撕扯、毆打、扣押,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一)破壞、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文書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等,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二)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十三)在判決生效前轉移財產,但在進入執行程序後收得款項不履行判決、裁定義務而挪作他用,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十四)拒不簽收執行文書、阻礙執行人員張貼公告、阻礙執行人員進入搜查場所,並對執行人員進行謾罵、毆打等,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五)拒不騰空房屋、土地,阻礙執行法院對被執行財產進行處置,被司法拘留後仍對抗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十六)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拒不交出,執行法院對其進行罰款或實施司法拘留後仍拒不執行的;

(十七)通過打橫幅、圍堵、干擾、妨礙法院或執行機構、執行車輛、執行人員正常履行公務活動和辦公辦案場所,經勸阻仍不糾正造成較大社會不良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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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巴巴的普法不夠生動?來兩個生動的真實案例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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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例

一、渠某某拒不執行判決案。

基本案情:梁某某與渠某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渠某某在判決生效後三日內返還梁某某清障車一輛。後雙方提起上訴。2015年9月7日,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6年1月21日,本院對該案予以立案執行。2016年3月28日,本院依法向渠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渠某某沒有自覺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卻將清障車隱藏、轉移,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

後本院將渠某某拒不執行判決罪線索移交祁縣公安局立案偵查。2017年3月24日,渠某某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罪被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祁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案發後,渠某某將清障車返還梁某某。經檢察機關起訴,本院經審理認為,渠某某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將被執行標的物隱藏、轉移,致使生效判決不能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鑑於渠某某案發後已履行了法院判決的義務,根據被告人渠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適用緩刑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並經社區矯正機構評估,適於社區矯正,依法可以宣告緩刑。遂以渠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渠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典型意義:本案被執行人需要履行的是返還原物義務,此種義務在被執行人實際控制執行標的的情況下,不存在“沒有能力執行”的原因和困難。而本案中的被執行人渠某某卻以修車費付清,就會返還清障車為由,客觀上實施了將清障車隱藏、轉移的行為,致使判決無法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該案的宣判,一方面迫使被執行人履行了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一方面對其他返還原物類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起到了震懾作用,為返還原物類案件的執行打開了局面;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豐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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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楊某某拒不執行判決案。

基本案情:2016年7月19日,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楊某某與武某某提供勞務者受害糾紛一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楊某某賠償武某某587956.50元,除已支付部分,還應支付546956.50元。2016年10月21日,因武某某死亡,申請人劉某某作為武某某的繼承人向本院申請了強制執行,後本院向楊某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多次對楊某某進行了傳喚,被執行人楊某某不按規定到法院接受調查、詢問,且完全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

楊某某不按規定到法院接受調查、詢問,且完全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的行為,已涉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罪,本院遂將其涉嫌犯罪線索移交祁縣公安局立案偵查。經祁縣公安局偵查查明,2016年年底,楊某某用他人的銀行卡轉賬和現金結算的方法,與山西某公司結算了其以工頭帶工形式承攬安裝鋼結構的工程款共計376670元,2017年4月9日向該公司借款20000元,所得款項用於支付工人工資和個人開支。2017年5月,楊某某在接受本院調查和祁縣公安局訊問時均稱自己在外打工,隱瞞了自己的真實收入,謊稱無力履行生效判決。直到本案在第一次庭審結束後,楊某某的家屬才向本院執行局繳納了案款10000元。

本院經審理認為,楊某某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鑑於楊某某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且楊某某的家屬代為履行了部分判決義務,根據楊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楊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義:本案被執行人楊某某其以工頭帶工形式,帶領數名工人從某公司承攬鋼結構安裝工程,並通過使用他人的銀行卡轉賬和現金結算的方法,共計結算工程款376670元,所得款項用於支付工人工資和個人開支,直至案件庭審前一直未主動履行義務,屬於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存在隱瞞收入、隱藏財產、拒不接受法院調查詢問行為,致使案件無法得到執行,情節嚴重。該案的依法判決,一方面迫使被執行人履行了部分給付義務,保障了申請人合法權益,對日後案件的執行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另一方面,對於其他執行案件中心存僥倖、故意隱藏轉移財產的被執行人也實現了法律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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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無視法律的權威,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必須繩之以法,才能體現出法律的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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