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實用!2018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需關注的7項政策!保存!

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企業需要關注以下7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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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彙算清繳是指:


超實用!2018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需關注的7項政策!保存!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大致流程是這樣的:

超實用!2018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需關注的7項政策!保存!


年終彙算清繳,是企業對已預交的稅款實行多退少補。 是給企業一個全面自查自核的機會,也是最後一次的調整機會。

以往為了能少交或不交稅,老闆們往往會多做人員工資、收入走私人賬戶、買發票、銷售收入不入賬等等,可謂是使出了渾身解數。2018年度彙算清繳,你還敢這麼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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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企業所得稅

彙算清繳需關注的7項政策

變化一: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結轉了

原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vx:同稅稅通)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新規定:自2017年2月24日,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4號、財稅[2008]160號)

變化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扣除標準有變化了

原政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新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一、對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三、菸草企業的菸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稅〔2017〕41號)

變化三: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比例提高了

原政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新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財稅〔2018〕51號)

變化四:部分企業虧損結轉年限延長了

原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新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財稅〔2018〕76號)

變化五: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了

原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新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財稅〔2018〕99號)

變化六: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的政策更優惠了

原政策:《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新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財稅〔2018〕7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

變化七:部分固定資產,可一次性在稅前扣除了

原政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五十九條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新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財稅〔2018〕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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