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压实责任

【河南: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刘立新 孔平“是检察院救了这家人。”近日,被告人刘某由有期徒刑六年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消息成为河南省夏邑县某村村民们热议的事儿。

刘某是一名吊车司机,作业时因吊车碰上高压线致使蔡某触电死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年。夏邑县检察院收到判决书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重。因为法院没有认定被告人刘某是因过失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且作业时有多人在场,刘某并无不听劝阻、强行作业;同时,刘某家庭系贫困户,本人系智力二级残疾,具有客观从轻处罚情节。提出抗诉后,二审法院采纳了该院的抗诉意见。

“加强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开展主责主业的内在要求,而抗诉又是审判监督最有效的方式之一。”该院副检察长张美菊介绍,针对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长期存在的“不敢抗、不会抗、抗不准”的问题,该院在教育、引导干警克服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等畏难情绪的同时,把抗诉工作纳入量化考核,进一步压实干警做好审判监督工作的责任。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该院专门选拔业务骨干成立了裁判审查小组,对每份判决书进行两轮审查,从中深挖抗源抗点。接到判决书后,承办人将诉讼当事人的申诉与审查裁判文书工作相结合,提出可能存在的抗点,然后提交裁判审查小组。裁判审查小组又从程序是否合法、定性是否准确等方面再次进行全面审查,最后确定有无抗诉必要。同时,该院还通过联席会议、指定专人负责个案督办等工作机制,加强与法院承办人的沟通,积极取得共识,提高监督效率。

“‘于不疑处生疑,方是进矣。’因此,我们还要求承办人突破惯性思维,从习以为常的判决裁定中发现可能存在的抗点。”该院公诉科科长任琰琰介绍了两起案例。在办理申某和赵某盗窃案时,该院认为裁判文书分别认定两被告人构成盗窃罪,但均未判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该院向市院汇报后依法提起抗诉,两起案件全部被依法改判。

“当然,再好的工作机制也要靠人来落实。所以,人的素质永远是最重要的。”据该院党组成员刘永刚介绍,该院通过岗位练兵、观摩庭学习研讨、模拟庭抗辩赛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办案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技能水平。

2017年以来,该院以刑事抗诉为突破口,切实加大监督力度,实现了抗诉案件数量和质量的“双提高”。“抗诉不是对抗,夏邑县检察院、法院既互相监督制约,又密切配合,共同维护了司法公正公信。”河南省人大代表、夏邑县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穆云侠对该县法检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做法予以充分肯定。

(本报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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