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歡樂城玩耍受傷 家長和商家均有責任

12月1日,市民賈先生帶著年僅4週歲的兒子到某某某兒童歡樂城玩耍,因商家設置的沙坑內存在不明物體導致其兒子的頭部嚴重受傷。賈先生第一時間將孩子送到醫院診療,診斷為額部軟組織挫裂傷,傷口長度約兩釐米,深可見骨,縫合四針,醫療花費415.42元。隨後,賈先生聯繫該歡樂城要求賠償,但商家以其監護人監護不到位為由拒絕賠償,雙方協商不歡而散。於是賈先生向平涼市綜合便民服務熱線及12315進行投訴,要求該歡樂城賠償孩子的醫療費、誤工費。

縣工商局城區分局接訴後,迅速對事件展開調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之規定,該局執法人員認為,孩子在該歡樂城玩耍時不慎摔傷,管理人員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所以該歡樂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由於賈先生的孩子僅有4歲,在歡樂城內獨自玩耍,監護人監管不到位,同樣應付責任。經執法人員多次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該歡樂城一次性給消費者賠償醫療費及其他費用共計800元,並退還消費者遊樂會員卡餘額288元。

工商部門在此提醒廣大家長,近年來,在商場、公園、廣場等地方開設了許多專供兒童娛樂的遊樂場所,但部分遊樂場所因疏忽管理及設施給孩子們帶來安全隱患。為此,提醒廣大家長,一是帶孩子到遊樂場所玩耍時,要注意查看遊樂場所是否有營業執照和相關資質。二是如果孩子在遊樂場所出現人身傷害,要在第一時間與遊樂場所經營者取得聯繫,要求經營者派人陪同前往醫院治療,並協商解決醫療費用等相關事宜。三是兒童作為特殊的消費群體,家長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在公共服務場所應當盡到監護人的義務,照顧和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及時發現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以幫助孩子規避風險。四是要保留好消費及治療的所有票據,以便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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