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蘆島南票區法院:吸毒被執行人獲今年拒執最重刑罰

葫芦岛南票区法院:吸毒被执行人获今年拒执最重刑罚

“現在宣判。被告人李志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12月8日上午,葫蘆島市南票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陳佳依法對一起拒執犯罪案件進行了宣判。

據記者瞭解到的相關信息顯示,此案應是遼寧法院開展執行風暴戰役以來,全省打擊拒執犯罪行為所判出的最重刑罰。

法官陳佳告訴記者,被告人李志唐在明知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且執行通知書等文書已依法送達的情況下,先後收到轉讓煤礦款及政府關閉煤礦獎勵金、轉讓房產等收入,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該院黨組成員、副院長邵春雨說:“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必須嚴厲打擊‘老賴’囂張氣焰,使失信被執行人都要深刻認識到,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是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後果嚴重。”

受害人直到離世也沒有拿到補償款

這起“拒執”案件涉及兩位申請執行人,一位是張某成,一位是張某儉。

前來參加庭審的張某成的妻子盛某含著眼淚告訴記者:“我對象(張某成)已經去世了,生前他最大的希望,就是能夠拿到工傷補償款,可是,現在人都‘沒’了,也沒有看到一分錢!”

在與盛某的交談中,記者得知,張某成是葫蘆島市南票區沙鍋屯第六煤礦(下稱第六煤礦)的工人,2007年7月的一天,他在井下放炮打眼兒時發生事故被砸傷,經葫蘆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傷殘鑑定等級為六級。2009年12月,張某成向南票區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訴,要求解除與煤礦的勞動關係,享受工傷保險。勞動仲裁部門做出仲裁裁決後,第六煤礦對仲裁結論不服,以勞動爭議糾紛為由將張某成起訴至南票區法院,2010年10月,南票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第六煤礦一次性給付張某成補償款人民幣124804.49元。第六媒礦上訴後,葫蘆島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於這起拒執案的另一位申請執行人張某儉來說,更是一筆追了12年也沒有追回來的欠款。2006年7月,李志唐從張某儉處取得第六煤礦承包經營權,當時李志唐沒有足額支付轉讓價款,事後這筆餘款也一直沒有給付,張某儉以買賣合同糾紛訴至葫蘆島市連山區人民法院,2016年10月,連山區法院判決李志唐給付張某儉人民幣95萬元。同年11月,張某儉向連山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吸毒被執行人將政府獎勵金悉數揮霍

2010年12月29日,張某成向南票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南票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劉志林為記者還原了此案執行環節,及將被執行人李志唐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追究刑事責任的過程。張某成案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局一邊向“第六煤礦”送達了執行通知書,一邊通過網絡查詢,瞭解到“第六煤礦”的法定代表人為馬某。因馬某已從原居住地點搬走,沒有人知道他去了哪兒,案件執行一度擱淺。2014年12月,經多方打聽,執行人員終於查到馬某下落,卻得知馬某在“第六煤礦”只是頂名,“第六煤礦”真正的老闆和實際控制人其實是李志唐。

2015年3月,執行人員費盡周折通過電話聯繫到了李志唐,在法院,李志唐表示可以履行裁判,但礦已停產,沒有資金來源,願意主動同申請執行人協商把事情處理妥當。沒想到,李志唐竟從此銷聲匿跡了!

期間盛某告知執行局,李志唐確實與其聯繫過,說“第六煤礦”交納有風險抵押金,可以償還工傷補償款。然而,執行局經向南票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求證調查卻得知,“第六煤礦”已於2009年12月份被註銷所有證照,處於關停狀態,沒有交納風險抵押金。李志唐名下並沒有任何財產可供執行。

2014年,李志唐偷偷將煤礦轉讓,並獲得轉讓金800餘萬元。但李志唐事後辯稱,此筆錢他並未實際取得,而是直接償還了銀行貸款。2016年,南票區沙鍋屯鄉政府依相關政策規定,給“第六煤礦”發放了一筆40萬元的獎勵金,但這筆款被李志唐取走後,並沒有向申請執行人張某成支付賠償款,更沒有向法院進行報告。在這種情況下,南票法院認為,李志唐的行為涉嫌拒執犯罪,決定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偵查。

南票法院刑事判決書上這樣認定:“在依法對第六煤礦送達執行通知書等文書後,第六煤礦及被告人李志唐未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2014年其將實際控制的煤礦轉讓他人所獲轉讓款及2016年政府向其發放的小煤礦關閉工作獎勵金40萬元用於償還個人其他債務、購買毒品或揮霍,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除獲得40萬元獎勵金沒有償還外,判決書上還註明:“被告人李志唐未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而於2016年將其所居住的位於錦州市太和區的房屋一處以90萬的價款轉讓其親友,其金額用於償還個人其他債務、購買毒品或揮霍,致使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宣判前法院主持雙方和解無果

正如判決書中所列,本案的被告人李志唐,有著不同於其他被執行人的特殊經歷。2011年5月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2013年4月,因吸食冰毒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2018年5月再次因吸食冰毒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15日並進行強制戒毒。

在拒執罪庭審中,當陳佳問其購買毒品的資金來源時,李志唐稱是在經營煤礦期間獲利的錢款。當法官問其為什麼在這個期間沒有向申請執行人履行義務時,李志唐又說:“我也願意繼續履行,但是我現在沒有履行能力。”

這前後矛盾的幾句話,也足以證明李志唐有能力執行卻拒不執行的客觀事實。

為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儘可能實現,得到實際補償,法院決定在宣判前再做一次努力,召集李志唐的家屬與盛某就還款事宜進行協商和解。

盛某說:“之前,你們說4萬元的金額實在是太少了。因為這個事情,我對象都過世了。家裡已經沒有錢了,我身體還有病,因為沒有錢治療一直都挺著。你們哪怕不能一起給,分幾次還也行呀!”

李志唐的父親說:“作為父親,沒有教育好孩子,我有很大責任。你的事情我很同情,但我有點錢這些年都給他搭進去了,我盡最大努力了,我已經70多歲了,家裡沒有錢,即使是4萬元也需要向別人借。”

因雙方金額相差懸殊,調解沒有達成一致。法院最終宣判,被告人李志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據記者瞭解,一般拒執罪,被執行人大多數都能在判刑之前履行義務或達成和解協議,在刑期上多數為緩刑、拘役或罰金,實刑也多在一年左右。

記者向律師做進一步諮詢後得知,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該類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應在三到七年幅度內量刑。該案一名申請執行人已經去世,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他的離世與其受工傷及無錢醫治有密切關係的話,就可以視為“情節特別嚴重”在三年以上量刑。

據悉,截止11月底,南票區法院執行案件已執結案件357件,結案率達92.49%,執行標的到位金額3324.9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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