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谎报警情,该担何责?

前几天,“浙江乐清一男孩小豪失联”的消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男孩父亲一度悬赏50万元征求线索,爱心网友争先恐后转发寻找,刷爆了朋友圈。

12月5日,乐清警方凌晨2:30发布通报称,失踪的孩子已于12月4日深夜被找到,警方确认其人身安全和基本健康。下午15:04,乐清公安官微发布“警情续报”,表明此“失联”事件是男孩的妈妈陈某为测试丈夫对其及其儿子是否关心、重视,蓄意策划制造的虚假警情。

当日,陈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已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陈某编造虚假警情

“成功地消费”了大量的警力资源

110是群众求助的”生命线“

能否及时接处警直接关系到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危

谎报警情将受到严重处理

「以案释法」谎报警情,该担何责?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陈某的行为不但违法

而且已涉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案释法」谎报警情,该担何责?

其实在我们日常接警过程中

指挥中心在处理有效警情外

时常也会接到不少令人啼笑皆非的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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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司机王先生和朋友肖小姐在机场等客人,因等人无聊,肖小姐翻看王先生汽车,看到有一把水果刀就拿出来对着王先生把玩,王先生拍下了肖小姐拿刀的照片和把玩的视频,发到了滴滴司机群,并在群里说拉到一个神经病一样的乘客,拿刀威胁他。群里的朋友看到后打电话询问王先生情况,但王先生未做解释。滴滴司机群的人于是报警,王先生驾驶的汽车在江北某宾馆附近被交警拦下,并带到中马派出所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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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谎报警情,该担何责?

民警调查后鉴于这起恶作剧情节较轻,并未予以治安处罚,责令其作出书面检讨,及在滴滴司机微信群里作出书面解释。

「以案释法」谎报警情,该担何责?

蜀黍提醒

110报警服务台是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治安案件、接受群众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时求助的警务服务平台,是维护公众安全的重要公共资源。

目前分局110报警服务台每天接听报警电话数百个,错打、恶意拨打和谎报警情现象时有发生,占用了有限的应急公共资源,影响了紧急警务活动的有效开展。

因此,公安机关对恶意骚扰、假报案情或严重夸大事实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做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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