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告知书

关于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告知书

关于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告知书

全旗各转供电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减轻终端用户负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432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690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三批次降低蒙西地区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950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我旗转供电环节收费进行清理规范,请各转供电单位认真学习、遵照执行。现将关于要求告知如下:

一、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我区目录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转供电场所总表后所有终端用户(包括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和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等)应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表。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具体电费标准按电网企业出具的电费结算发票总额除以总表后所有用电量确定。转供电场所公共照明、电梯、供排水、公共空调等共用设施电费,一律不得再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商户、租户)收取,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由转供电主体和全体终端用户协商,公平分摊。

二、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将电网企业开具的电费结算发票复印件、所有终端用户用电量明细、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标准以及电费总额、转供电场所共用设施电费分摊清单等进行公示,在电网企业出具电费结算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更新全部公示内容,主动接受执法检查和用户监督。

三、各转供电主体要在2018年12月15日前,将今年以来我区出台的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所降低的电费,全部按时、足额退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不满1伏三次供降低6.71分/千瓦时,1-10千伏三次供降低6.26分/千瓦时),自2018年10月1日起,各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以上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规定执行,即:不满1千伏用户按0.6393元/千瓦时收取电费,1-10千伏用户按0.5637元/千瓦时收取电费。

杭锦旗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2月7日

关于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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