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同共有的房屋,是有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

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同共有的房屋,是有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

李某與張某婚後購買住宅一套,登記在張某名下。後張某未經李某同意,將上述房屋出賣給顧某。張某擅自出賣夫妻共有的房屋屬於有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張某與顧某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有效,李某能否向顧某主張返還房屋?

關於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物而簽訂的合同的效力,法律及司法解釋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具體到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屋屬於有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這個問題,其認定直接影響法律的適用,進而影響合同效力的認定及相關案件的處理結果。對此,學界與實務界均存在不同的觀點。

觀點一

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出賣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屬於無權處分,應當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須經另一方追認後,合同才有效。

觀點二

這屬於無權處分,但應當適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認定合同有效。如果夫妻另一方嗣後不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因房屋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房屋的過戶登記需要另一方配合,如果另一方堅決不同意履行合同,則買賣合同事實上無法繼續履行,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請求解除合同並向出賣方主張損害賠償。

觀點三

雖然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屋,未經另一方同意,但其處分仍屬於有權處分。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裡的處理當然包括處分,夫妻對共有的房屋具有平等的處分權,任何一方對房屋作出的處分都是有權處分。因此,夫妻一方處分共有房屋的買賣合同,原則上有效;除非處分人“具有損害夫妻關係他方的惡意”,例如離婚時獨佔、侵佔本屬於夫妻共有的房屋。

上述三種觀點基本囊括了目前處理這一問題的原則和方法。但

從合法性和合理性來分析,小編傾向於第二種觀點。

無權處分還是有權處分?

首先,共有物在分割之前,應視為一個完整的物,雖然共同共有人各自均對其享有權利,但《物權法》第九十七條明確規定,處分共同共有物,須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處分夫妻之間共同共有的房屋自然也是一樣。

其次,《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雖然這裡的“處理”可以理解為“處分”,或者包括“處分”,但小編認為,該條規定更多是在強調夫妻雙方對財產處分的權利是平等的,即其強調的是婚姻當中的平等觀念。從邏輯上並不能直接推導出夫妻一方擅自處分是有權處分這個觀點。

再次,第三種觀點雖然亦認為合同有效,但其在最大限度保護買受人利益的同時,忽略了夫妻另一方的權益維護。儘管其認為如果處分人具有損害夫妻關係他方的惡意,則合同無效,但何為“損害夫妻關係他方的惡意”,缺乏統一的認識,且當事人舉證也較為困難;且如果因此而認定合同無效,也無法維護善意買受人的利益。

最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與《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權處分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契合的。

基於上述理由,小編認為,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屋屬於無權處分。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還是《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適用於無權處分“他人財產”情形,實踐中有兩類情形是不適用該條規定的:一類是處分權受到限制的所有人處分自己的財產;另一類就是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未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由此,小編認為,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屋就更不屬於無權處分“他人財產”了。首先,針對夫妻內部關係而言,任一方對雙方共用共有的房屋均享有完整的所有權,對任一方而言,其共同共有的房屋不能稱之為“他人財產”。其次,如前所述,根據《婚姻法》及《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夫妻一方出賣共有房屋時,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即,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屋時,處分權是受限制的。這符合“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處分權”的情形,因此,小編認為,此種情況應當適用《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同共有的房屋而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屬於無權處分。參照《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該合同並不因夫妻另一方未同意而無效。如果嗣後另一方不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將房屋過戶,則買受人可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或者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賠償損失;如果房屋已經過戶至買受人名下,且買受人符合《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善意取得的條件,則夫妻另一方不得向買受人主張返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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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德良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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