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員工怎麼辦?公司破產員工有賠償嗎?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國有企業為加強其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管理效率,已相應陸續改制。但仍然有部分國企逐步被市場淘汰,走入破產。企業破產員工怎麼辦?企業破產工資怎麼辦?公司破產員工有賠償嗎?企業破產職工補償標準是什麼?這些企業員工如對安置結果不滿意該如何維權呢?

【案情簡介】

叢某於1993年8月到原遼源煤礦機械廠工作,工種為鏜工。1999年7月因工負傷,2005年12月被評定為八級傷殘。2006年9月,機械廠給付叢某金額為10個月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2007年1月,機械廠改制成立煤機公司,並與叢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載明的起始工作時間為1993年12月。

2012年11月,煤機公司因經營不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法院裁定宣告煤機公司破產清算。煤機公司向叢某送達《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後煤機公司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通過了破產職工安置方案。2014年12月,煤機公司依安置方案向叢某發放了安置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

2015年1月,叢某認為發放的安置費用不符合法律規定,以煤機公司破產清算組為被告提起訴訟,經法院釋明拒不變更訴訟主體,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2016年11月,叢某以煤機公司為被告,再次提起訴訟維權。

企業破產員工怎麼辦?公司破產員工有賠償嗎?

【小維析法】

1、訴訟主體資格問題。

破產清算組作為債務人的破產管理人,其任務是清理公司的債權債務。破產清算組本身沒有獨立的財產,無法以自身能力對外承擔法律上的財產責任,在涉及破產企業的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中,只是破產企業的訴訟代表人,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公司依法清算結束並辦理註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本案煤機公司正在清算過程中,尚未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其民事主體資格(訴訟主體資格)仍然存續,與其有關的訴訟仍應以煤機公司而非煤機公司清算組的名義進行。

2、破產職工安置方案效力問題。

依據《企業破產法》第48條第2款規定,職工對破產企業提起訴訟應當是以職工對破產企業公示的債務清單不予認可為基礎。叢某在簽收《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後已經領取了相應職工安置費用,原則上應視為其對清單記載內容無異議。

本案破產職工安置方案系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集體討論通過,是企業安置職工的合法依據,對破產企業職工具有約束力。作為破產企業職工,如果對安置方案的合理性有異議,應當在破產程序中進行解決。現煤機公司依據安置方案確定的標準對叢某進行經濟補償並無不妥。

3、訴訟時效問題。

依據法律相關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煤機公司於2006年9月向叢某發放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叢某如認為該補助金標準過低,應自領取傷殘補助金時起,一年內主張自己的權利。現在主張明顯超出仲裁申請時效期間,不應予以支持。

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問題涉及問題較為繁雜,不具有相關法律知識的當事人很難釐清。如果你有相關困惑,一定及時登錄維個權,專業解答,幫您一站式維權。

【(2017)吉民終4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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