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判决 以德服人

近日,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原告王某诉称,被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系夫妻关系,2016 年 10 月 29 日,李某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 76000 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同年 11 月 20 日之前清完,并约定利息为 3 分,原告将钱借给被告后,被告不予归还,经多次讨要被告未偿还所借款项。

被告郭某辩称,其不应该还款,李某自 2016 年染上赌博恶习,其和李某已经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两个孩子由女方抚养,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其不认识王某,也不可能向王某借钱,至于王某借给李某钱的事,其不知情,借款用途也不知道。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借 76000 元的事实,由其所写借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 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李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王某请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 76000 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某请求被告李某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 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和被告郭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李某个人名义大量举债,属于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作为债权人的原告王某和举债人被告李某不能证明该款项用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郭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心悦诚服未提出上诉。(范兵周 王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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