億邦研究院:跨境零售進口監管新政重點剖析

作者: 億邦動力網 來源: 億邦動力網 2018-11-30 16:31

【億邦動力訊】11月30日消息,商務部財務司今日發佈了《商務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完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將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由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並確定了超過限額商品的徵稅方式。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調整後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將另行公佈。

《通知》是《電子商務法》發佈後公佈的第一個實施細則,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是重大利好。除適用範圍擴大、限額提高外,《通知》首次明確了跨境電商零售進口主要參與主體的責任與義務,便於實施有效監管;提出打擊“二次銷售”、禁止“網購保稅+線下自提”等利於優化市場環境的相關規定。

億邦動力研究院對《通知》中的重點內容解讀如下:

一、 明確了跨境電商企業的義務和責任

《通知》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經營者(簡稱跨境電商企業)做出如下定義:自境外向境內消費者銷售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外註冊企業,為商品的貨權所有人。海外經銷商、品牌商及代理商都屬於跨境電商企業。

跨境電商企業應承擔商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通知》首次對企業備案進行了規定,任何自境外向境內消費者銷售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的境外註冊企業都應委託一家境內企業在海關辦理註冊登記,承擔相關責任。

中文電子標籤與傳統標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跨境電商企業應履行對消費者的提醒告知義務,提供風險告知書。對於購自境外沒有張貼中文標籤的商品,應在商品訂購網站提供可查詢的商品中文電子標籤。電子標籤的引入解決了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中文標籤缺失的問題,在滿足消費者對商品知情權的同時,避免了跨境電商平臺和企業因“無中文標籤”產生的法律風險。

二、 建立風控體系防止二次銷售

《通知》明確了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按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監管,已購買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不得進入市場進行二次銷售。禁止了某些以跨境電商平臺作為進貨渠道的“採購商”,採購個人自用物品用於銷售而獲取利益的經營行為,維護正常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跨境電商平臺建立相關風控體系。跨境電商平臺應對非正常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尤其控制短時間內同一購買人、同一支付賬戶、同一收貨地址、同一收件電話反覆大量訂購的行為。在打擊“二次銷售”的同時,對通過直購進口刷單的行為進行監控。

海關依法處理涉嫌違規企業。對進行二次銷售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或為二次銷售等行為提供便利的企業,涉嫌走私或違規的,由海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限制開展“網購保稅+線下自提”模式

《通知》指出,原則上不允許網購保稅進口商品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開展“網購保稅+線下自提”模式,意味著經營線下體驗店的跨境電商平臺必須嚴格區分網購保稅商品與一般貿易進口的完稅商品,網購保稅商品將禁止在線下體驗店直接提貨。

四、 政策適用範圍再次擴大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政策適用城市將從15個擴大到37個,使更多省市能夠通過跨境電商刺激消費升級、擴大對外開放,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通知》適用於北京、天津、上海、唐山、呼和浩特、瀋陽、大連、長春、哈爾濱、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寧波、義烏、合肥、福州、廈門、南昌、青島、威海、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珠海、東莞、南寧、海口、重慶、成都、貴陽、昆明、西安、蘭州、平潭等37個城市(地區)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業務,覆蓋全國26個省級行政區。暫不適用的省級行政區為山西、西藏、青海、寧夏和新疆(港澳臺地區未列入其中)。

五、 並未對代購、海淘形成政策約束

《通知》未對代購和海淘等行為提出監管要求。《通知》所約束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僅指中國境內消費者通過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自境外購買商品,並通過“網購保稅進口”或“直購進口”運遞進境的消費行為。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應在《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內,能夠進行“三單”比對,並能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等電子信息。代購與海淘均不在上述範圍內。

億邦動力研究院 產業政策研究組 武天翔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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