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期限是多久?

一意孤行128084249


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是指,犯罪分子犯下罪行後,在一段時間內沒有被立案調查,那麼該段時間經過以後他就可以永遠逍遙法外了。換句話說,如果這段時間經過了,公安機關就失去了追究他的法定權力。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追訴時效的具體時長,由該罪的法定最高刑期予以確定。具體規則如下:

  • 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 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 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 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曾經發生過這樣一起真實案件。二十多年前,一名女子回孃家探親,到家的時候發現家裡沒人。她正愁不能進門歇息,突然鄰居男子望著她似笑非笑,她也沒長心眼就問可不可以去他家裡喝口水,順便歇息歇息。男子立馬把她領進屋裡,還沒給她水喝就把她給先奸後殺了,然後把屍體埋在了自家院裡。

當時路上也沒監控,也沒證人目擊此案。於是,男子罪行一直沒有被發現。直到二十多年以後,有人意外發現了埋在院裡的那具屍體,於是才終於案發。不過令人遺憾的是,雖然整個案件都已查清,但早已經過了訴訟時效,警察也不得不把鄰居男子給釋放回家了。

從此以後,女子家人就把這個鄰居男子視為眼中釘,每次看到他都咬牙切齒、指天罵地、揮舞拳腳,卻就是不敢動手打他。真是一起令人悲傷的案件啊!


冰焰


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期間,適用於已經實施犯罪行為卻沒有被刑案偵查機關立案偵查的犯罪案件。

已經被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行為人沒有歸案的屬於潛逃,沒有追訴期限限制,案件要一追到底。

依據【九七年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一,法定最高刑期不滿五年的案件經過五年後不再追訴。

二,法定最高刑期不滿十年的案件經過十年不再追訴。

三,法定最高刑期為十年以上的案件經過十五年不再追訴。

四,法定最高刑期為無期、死刑的案件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

五,經過二十年以後還認為必須追訴的案情報最高檢察院核准。

刑事案件追訴期間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算。


不糊塗時塗糊不


我們知道,民事案件是有訴訟時效的,在訴訟時效之內未起訴,超過時效之後再起訴,就會喪失勝訴權。

也就是說,法院會給你立案,法官會開庭審理,在對方不主張原告超過訴訟時效的情況下,法官不會主動適用時效規定判決原告敗訴。但如果被告主張原告超過訴訟時效的,不管原告的主張多麼合情合理,證據多麼充分,都不會勝訴的。因為“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那麼刑事案件也是這樣嗎?有人犯罪之後,過個幾年司法機關沒有追訴的,超過時效就不能追訴了嗎?

原則上還真是這樣的。這就是刑法中的追訴時效制度。

一、什麼是刑事追訴時效制度

陳興良在《規範刑法學》中論述:


刑法上的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國家對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訴權和刑罰執行權有效期限的制度。在有效期內,國家如果不行使刑事追訴權和刑罰執行權,超過期限刑事追訴權和刑罰執行權即歸於消滅。對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訴或者執行刑罰。

由此可見,刑事案件同樣是存在追訴時效的。不同於民法上的時效,原告超過時效只喪失了勝訴權,並未喪失起訴權。但刑事司法中,超過追訴時效的,追訴權、求刑權、審判權及行刑權一併消滅,不能再對犯罪人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犯罪不是最嚴重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嗎?犯了罪受到懲罰不是天經地義嗎?為什麼我們還要規定過了一段時間久可以不對犯罪人進行懲罰呢?

這個原因很多了,理論界對這一個問題也給出很多解釋,不過說實話哪一個都不是特別能讓人信服,梳理一下給大家看看,有總比沒有好吧。

1、從刑罰的目的來說,刑罰是改造犯罪人,令其棄惡從善、迴歸社會的。如果一個人在犯罪之後,很多年都不再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時間已經證明了這個人已經棄惡從善,不會再對社會有任何危害,將其投入監獄恐怕沒有好處只有壞處了。


2、從刑罰作用來說,刑罰有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兩個作用。特殊預防是指將犯罪人本人關起來,使他不得繼續犯罪,一般預防是指通過懲罰犯罪的人對社會公眾進行警告。如果一個人好多年都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那麼把他關起來起不到特殊預防作用,因為你不關他他也不犯罪;也起不到一般預防的作用,因為過了這麼多年,犯罪行為早已被社會遺忘,這個時候刑罰與犯罪難以產生直接相關的聯想,按照貝卡里亞的說法,這種情況下刑罰就難以起到什麼警告作用了,反倒會引起繼承社會秩序的紊亂。

3、從功利角度來說,對好多年之前的刑事案件的追訴,無疑在證據蒐集、人員抓捕等等事宜上都會花費更加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佔用更多的司法資源。而且這樣的情況下還容易產生冤假錯案,得不償失。

4、犯罪侵害的是社會秩序,經過多年的修復之後,受到損害的社會秩序和失衡的公眾心理已經得到平復,在犯罪之後新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逐漸建立、穩固。在這種情況下,再翻舊案容易引發新的社會矛盾,不利於社會穩定。


所以說,以上每一個理論都夠人槓的。說到底了,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法律最期待的是社會秩序的穩定。公平正義是法律獲取其權威性的必備要素,但卻不是法律的終極目的。

歸結為兩個詞:一要穩定,二要省錢。

二、我國刑事追訴時效規定

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可以看出,法律對時效的規定也是遵從“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輕罪時效短,重罪時效長。

在這一點裡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是對“法定最高刑”的理解。

最高院在1985年的時候曾發佈過《關於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覆(三)》,裡面對追訴時效中“法定最高刑”的認定做出了明確規定。

按照罪與刑相適應的原則,將追訴期限分別規定為長短不同的四檔,因此,根據所犯罪行的輕重,應當分別適用刑法規定的不同條款或相應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來計算追訴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規定有幾條或幾款時,即按其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或款 的法定最高刑 計算;如果是同一條文中,有幾個量刑幅度時,即按其罪行應當適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計算;如果只有單一的量刑幅度時,即按此條的法定最高刑計算。雖然案件尚未開庭審判,但是,經過認真審查案卷材料和必要的核實案情,在基本事實查清的情況下,已可估量刑期,計算追訴期限。

在咱們國家刑法中,很少有罪名規定的是單一的量刑幅度。一般都是依據犯罪情節分為多個量刑幅度。比如最為典型的,故意傷害罪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重傷的三到十年,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麼在故意傷害罪中,怎麼確定作為追訴期限計算標準的“法定最高刑”呢?

比如一個人將他人打傷,致其輕傷,按照刑法規定應該在三年以下量刑,那麼對應追訴期限就是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那麼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五年為追訴期限,超過五年的不應追訴。

同樣的道理致人重傷的可能在三到十年量刑,那麼追訴期限就是十年。如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殘疾的會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那麼追訴時效就是二十年了。


丁大龍律師


我國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根據該罪可能判處的刑罰時間長短而定。可能判處五年以下刑罰的,追訴時效是五年,可能判處五年到十年的,追訴時效是十年,可能判處十年到十五年的,追訴時效是十五年,可能判處無期死刑的,追訴時效是二十年,二十年以上仍然需要追訴的,可請求最高檢察院批准。

同時,我國刑事追訴時效又有特別時效制度。一是隻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了,不管過了多少年,都可追訴。二是在追訴時效期間內又犯新罪的,自新罪之日重新起算追訴時效。以上。



賽溫侯老王


如果你犯的這個罪該判五年的,追訴期是五年;如該判二十年則追訴期是二十年,以此類推。


西樵山君


我告訴你,無期限!因為在追捕中的案子抓住才算期限。只有沒有被發現的案子才有期限!


手機用戶52384746056


刑事案終身追訴。


愛情終究敗給歲月


故意殺人等重特大刑事案件,無時效追訴期,哪怕是二十年,三十年,,,,抓到同樣治罪。


微船城


一般看所涉罪名的最高刑期來確定


第三方求論


只要還有警察叔叔在,會一直追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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