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私自加裝配置,以次充好,法院就加裝部分判決退一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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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法院案例

案情:

梁某有意購買朗逸2015年新款“舒適”型轎車,經朋友介紹,前往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處找該公司銷售員工劉某。劉某推薦其購買“御尊”型轎車。該車型在“舒適”型轎車的基礎上增加了行車記錄儀、一鍵啟動和導航三項功能或配置。在劉某的推薦下,梁某最終決定購買朗逸“御尊”型轎車。雙方草簽汽車購車合同,合同約定梁某所購轎車為朗逸1.6自動御尊,指導價為146900元。次日,梁某繳款提車,共繳款151800元。其中改裝或加裝行車記錄儀、一鍵啟動和導航三項功能或配置的價款為5010元。此後,梁某認為該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有意虛構車型、虛假宣傳、私自改裝車輛,向消費者隱瞞真實情況,沒有告知“御尊”型系其自行在“舒適”型基礎上私自改裝或加裝行車記錄儀、一鍵啟動和導航三項功能或配置,在宣傳彩頁中將“御尊”型和“舒適”型並列而居,未作任何區分和說明地進行宣傳,致使其相信“御尊”型為上海大眾原廠車型,並在合同中填寫虛假車型,因此引發本案訟爭。本案中因該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在向梁某銷售“御尊”型朗逸轎車時,未將其在案涉車輛上自行加裝三項配置且部分配置非原廠原配等相關情況全面、如實地告知梁某,該公司對案涉車輛存在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故該行為構成欺詐。但該欺詐行為僅針對加裝的一鍵啟動、導航、行車記錄儀三項配置,並不涉及案涉車輛其他部分即車輛的主體部分,故該公司應依法對其實施欺詐的部分,即其自行加裝的三項配置總價款予以三倍賠償,遂判決:該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賠償梁某案涉自行加裝的三項配置總價款三倍,即150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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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本案中,案涉“御尊版”朗逸轎車的一鍵啟動、導航、行車記錄儀三項配置是由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自行安裝,且其中一鍵啟動及導航配置並非原廠原配,就該情況該公司對消費者梁某負有如實告知的義務,但該公司在向梁某銷售“御尊”型朗逸轎車時,未將其在案涉車輛上自行加裝三項配置且部分配置非原廠原配等相關情況全面、如實地告知梁某,其行為構成欺詐。欺詐的本質系消費者在對方隱瞞或虛構信息的誤導下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金系針對欺詐行為作出的特別規定,該賠償金範圍也應當和消費者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範圍相一致。因本案中梁某本欲購買“舒適”型朗逸轎車,該欺詐行為僅針對加裝的一鍵啟動、導航、行車記錄儀三項配置,並不涉及案涉車輛其他部分。故該欺詐行為僅僅影響梁某加裝的一鍵啟動、導航、行車記錄儀三項配置的購買決策。因此,該公司應依法對其實施欺詐的部分,即其自行加裝的三項配置予以三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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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地區法院對此均有不同看法,浙江法院傾向於三倍賠償整車價格,更為有效的保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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