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升级!诈骗不成又抢劫!获刑!西安全市法院“扫黑除恶”集中开庭宣判周第四日(三)

恶性升级!诈骗不成又抢劫

恶性升级!诈骗不成又抢劫!获刑!西安全市法院“扫黑除恶”集中开庭宣判周第四日(三)


11月29日,西安全市法院“扫黑除恶”集中开庭宣判周第四日,灞桥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团伙抢劫案。判处主犯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又二个月,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从犯冯某、贺某、岳某、雷某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至二年又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八千元至一万元不等,没收作案工具。


恶性升级!诈骗不成又抢劫!获刑!西安全市法院“扫黑除恶”集中开庭宣判周第四日(三)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份,张某联系冯某、贺某、岳某、雷某等人提议在西安市辖区内各大人力劳务市场以手表促销的名义摆摊抽奖,骗取农民工钱财。为此,张某事先印制大量奖票,购买廉价手表,并安排雷某携带奖票、手表宣传抽奖,安排冯某、贺某、岳某等人假扮农民工积极参与抽奖获利,从而引诱被害农民工抽奖。

2017年5月6日,他们在西安市灞桥区半坡立交桥下人力劳务市场实施诈骗,引诱被害人李某清抽奖。李某清抽奖一次后,不愿再花钱抽奖。被告人便控制了李某清,不让其离开并实施言语威胁、用拳击打等方式,强行将李某清随身的现金2000元抢走。被告人逃离现场后将赃款伙分挥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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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灞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冯某、贺某、雷某、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实施诈骗行为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侵犯被害人财产权及人身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

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冯某、贺某、雷某、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根据其各自罪行予以减轻处罚。五被告人案发后能够积极向被害人退赔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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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法治讲堂:

什么是抢劫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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