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犯重罪,被判无期徒刑,妻子应该选择离婚吗?

法律知识要点:实务中,如果夫妻一方涉嫌犯罪的,另一方可以选择离婚吗?当然可以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的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丈夫犯重罪,被判无期徒刑,妻子应该选择离婚吗?


律小编认为这个法律条文有两点需要解释:一、夫妻一方被判决处长期徒刑的,多久才算是长期徒刑,司法解除并未给出具体的期限,所以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根据具体的案情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三年有可能,五年也有可能,甚至更长;二、夫妻一方的违法、犯罪行为伤害夫妻感情的,这一点与前面所讲的夫妻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的情形是并列关系, 也就是说只要有其中之一的情形,另一方就可以提出离婚。为了更好的说明该法律条文的意思,现在小编分享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参考。


丈夫犯重罪,被判无期徒刑,妻子应该选择离婚吗?


案情简介:陈某告陈某诉称,陈某、郭某甲结婚后生育儿子郭某乙。2003年8月15日,陈某、郭某甲以按揭付款方式购得某市某路30号之一XXX号房,现已还清银行贷款。2007年7月12日,郭某甲因贩卖毒品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因该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郭某甲现于广东省某监狱服刑。陈某告认为郭某甲的犯罪行为导致其被长期监禁,郭某甲已实际不能履行为人夫、为人父的家庭责任,陈某、郭某甲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陈某、郭某甲离婚;婚生儿子郭某乙由陈某告携带抚养,由郭某甲每月负担儿子抚养费1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决郭某甲不分或少分。郭某甲辩称,我同意离婚,其余事项请法院依法处理。


丈夫犯重罪,被判无期徒刑,妻子应该选择离婚吗?


判决要点: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靠夫妻双方共同维系。陈某、郭某甲双方相识、相恋、相互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并共同生活了十几年已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但因郭某甲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陈某告认为郭某甲的上述犯罪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坚决要求离婚。对此,郭某甲亦无异议。由此可见,陈某、郭某甲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鉴于陈某、郭某甲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陈某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

关于陈某、郭某甲婚生儿子郭某乙的抚养问题。陈某、郭某甲分居期间,儿子一直跟随陈某告生活,陈某告也表示儿子可由其抚养。故婚生儿子郭某乙由陈某告直接抚养。至于儿子郭某乙的抚养费问题,父母都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陈某告要求郭某甲每月负担儿子郭某乙的抚养费1000元,至儿子郭某乙18周岁止。对此,郭某甲亦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丈夫犯重罪,被判无期徒刑,妻子应该选择离婚吗?


关于广州市荔湾区富力路30号之一206房的产权问题,虽然是以郭某甲名义购买的,但由于该房屋是陈某、郭某甲双方婚后购买的,陈某告与郭某甲对该房屋的产权、份额也没有特别约定,应属夫妻共有财产,由陈某、郭某甲各占50%产权份额。

据此,法院判决:准予陈某告陈某与郭某甲郭某甲离婚;陈某告陈某与郭某甲郭某甲的婚生儿子郭智斌由陈某告陈某携带抚养。郭某甲郭某甲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负担婚生儿子郭智斌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儿子郭智斌18周岁止;坐落在某市某路30号之一XXX号房为陈某与郭某甲郭某甲的共有房产,由陈某告陈某与郭某甲郭某甲各占50%产权份额。


丈夫犯重罪,被判无期徒刑,妻子应该选择离婚吗?


律师说案:本案中,郭某甲因为贩卖毒品被判处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的规定,陈某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双方离婚。

在实务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方被判处刑罚尚在服刑中的人员提出离婚的,对方无论是否同意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因为对方被限制人身自由,这时不可能登记离婚的,只能起诉离婚,届时法院会安排在监狱开庭。另外,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的,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是综合考虑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并不是必须要判决双方离婚的,如果刑期相对较短,例如三年或五年的,法院也有可能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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